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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市】淮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5-10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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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务〔2024〕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操作程序,杜绝乱收费和无故拖欠学费,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收费实行学年制收费,不得跨年度预收。原则上每学年学费标准统一,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变更。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应当主动、及时、足额地缴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主要采取网上缴费模式,学生通过关注“***财务处”微信公众号完成线上缴费,系统自动生成非税电子票据。采用现金等其他方式缴费,须到财务处收费科现场办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在新生入学前三周内向财务处准确提供由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的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学制、专业、教学点等相关信息),送交财务处进行收费初始等工作,确保网上缴费准确无误。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各项费用的收缴工作,实行收费数据动态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与财务处对接核准学生实际缴费情况,核实学生欠缴原因,及时足额追缴学费。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学费。对于不能按期缴纳学费,也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学生,按不报到处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老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学费,不得无故拖欠,否则不得参加学习及考试。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毕业生毕业时,继续教育学院应将毕业生信息以电子文档和经签批的纸质文档报财务处核对学生缴费情况,凡欠费的学生一律暂缓办理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清学费学生名单办理及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更新信息、调整收费标准,保证收费数据准确。学生存在中途退学情况,若本学期已开课,当期学费不退;学生中途转学,不退学费。 第十一条 已在本部和教学点就读的学生,中途不得自行变动教学点,如需变动,必须本人申请,并附工作单位***,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调整收费系统,保证收费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乡镇以下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我校师范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不含县城及县级教育部门直属中小学教师),可减免20%学费(根据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对减免学费的学生,学校将实行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办清,以后年度不再补办,当年已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以后年度继续减免。减免审批程序:申请减免学生提交学费减免申请表,附其本人工作学校和县(区)教育局证明、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按照审批后符合减免政策的学生名单减免学费。我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参加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可减免学费30%,其他费用如数缴纳。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是学校事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校外教学点应积极做好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的正常运转,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校外教学点当年全部学生的学费缴齐后一月内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学费比例拨付给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 第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入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管理,支出预算以学校预算下达数为依据,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经费使用审批程序。主要用于招生宣传、录取、专业申报、课程建设、资源开发、教师代课酬金及其他办学开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成人高等教育收费及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院财字〔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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