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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市】肇庆市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第一期项目更正公告(二)
发布时间 2022-07-01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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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市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第一期项目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第一期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市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第一期项目招标文件及***市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第一期项目(标段一/标段二)合同条款作以下更正:

(一)原招标文件***(P29):

法律

方案

在完全响应项目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提出对项目更有利于项目实施或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得 4 分;

投标人接受项目合同全部条款的得 2 分;

提出的修改意见实质增加了招标人的义务、责任和风险的得***分。

***分

变更为:

法律

方案

在完全响应项目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提出更有利于项目实施或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修改意见的得 4 分;

投标人接受项目合同全部条款的得 2 分;

提出的修改意见实质增加了招标人的义务、责任和风险的得***分。

***分

(二)原招标文件***(P38):

“6.12项目前期费用

***成立前,本项目项目管理主体或招标人或其他政府主体(统称为“垫付主体”)编制了《总体规划》、《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因《建设方案》而产生的顾问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已签订合同尚未垫付的前期费用共***元(以实际为准),包括编制《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顾问费、律师费等,经中标社会资本方确认后,招标人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双方签订协议,相关费用按照承建面积的比例分摊,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在中标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给编制单位***。《总体规划》的费用已由项目管理主体支付完毕,无需中标社会资本方支付。”

变更为:

“6.12项目前期费用

***成立前,本项目项目管理主体或招标人或其他政府主体(统称为“垫付主体”)编制了《总体规划》、《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因《建设方案》而产生的顾问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已签订合同尚未垫付的前期费用共***元(以实际为准),包括编制《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顾问费、律师费等,经中标社会资本方确认后,招标人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双方签订协议,相关费用按照承建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给编制单位***。《总体规划》的费用已由项目管理主体支付完毕,***支付。”

(三)对原***市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第一期项目(标段一/标段二)合同(以下简称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的条款内容作以下更正:

1、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22页:

“(9)项目管理主体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乙方行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变更为:

“(9)项目管理主体应保障乙方行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2、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25页:

“(1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建设期、运营期向项目管理主体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提取的银行保函。

(14)***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发生重大人员变更、以及出现其他对本项目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项目管理主体提交书面报告。”

变更为:

(1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建设期向项目管理主体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提取的银行保函。

(14)***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发生重大人员变更、以及出现其他对本项目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项目管理主体报备。”

3、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27页:删除“2.3.4在本合同合作期内,未经项目管理主体和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的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事项进行重大变更调整。”

4、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35页:

“4.3 前期费用

***成立前,本项目项目管理主体或其他政府主体(统称为“垫付主体”)编制了《总体规划》、《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因《建设方案》而产生的顾问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已签订合同尚未垫付的前期费用共***元(以实际为准),包括编制《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顾问费、律师费等,经乙方确认后,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相关费用按照承建面积的比例,由乙方在中标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给编制单位***。《总体规划》的费用已由项目管理主体支付完毕,无需乙方支付。”

变更为:

4.3 前期费用

***成立前,本项目项目管理主体或其他政府主体(统称为“垫付主体”)编制了《总体规划》、《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因《建设方案》而产生的顾问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已签订合同尚未垫付的前期费用共***元(以实际为准),包括编制《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顾问费、律师费等,经乙方确认后,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相关费用按照承建面积的比例,***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给编制单位***。《总体规划》的费用已由项目管理主体支付完毕,***支付。”

5、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39页:

“6.2 林地使用的权利

******市场行为依法收储或合作共建方式获得林地,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或通过甲方出资注入的林地,***依法享有林地的承包权、林木的所有权、林木的经营权,但林地所有权属不发生变更。”

变更为:

“6.2 林地使用的权利

******市场行为依法收储或合作共建方式获得林地,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或通过甲方出资注入的林地,***依法享有林地的承包权、林木的所有权、林木的经营权,但林地使用权属不发生变更。”

6、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44页:

“(5)***发出上述延期通知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采取项目管理主体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变更为:

“(5)***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采取项目管理主体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7、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52页:

“7.6.2 竣工验收

  1.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应在***日内完成补救工作,截止期限到期前7个工作日通知政府方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变更为:

“7.6.2 竣工验收

(5)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应在***日内完成补救工作,截止期限到期前7个工作日通知政府方再次组织竣工验收。”

8、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57页:删除“(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

9、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63页:

“10.1 项目收入来源

建设期、***。”

变更为:

“10.1 项目收入来源

建设期、***,甲乙股东分红等按《公司法》、***章程执行。”

10、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88页:

删除“17.4.4 ***运营维护考核不达标

***未在项目管理主体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项目管理主体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相应扣减乙方的运营维护保函的金额***>

11、标段一/标段二项目合同第93页:

“17.12 特别约定

发生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甲乙双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变更为:

“17.12 特别约定

17.12.1发生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甲乙双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17.12.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关国资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自动作废。

17.12.3甲乙双方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注:本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更正公告为准。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更正日期:******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市***区人***路2***市林业局大院        

联系方式:罗先生、余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地 址:***市***区***路西侧***区敏捷广场八期1栋***楼3楼310室            

联系方式:覃小姐/***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p>

电 话: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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