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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新一轮《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4-14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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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根据广西壮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为规范我县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新一轮《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补偿安置办法,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不同意见和建议的,请于******月***日下午18:***时前书面反馈送至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反馈意见电子版发至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邮箱:bmgt2483@163.com。

联系人:***,电话:***。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月***日


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广西壮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管线工程(包***路、公路、水运、航空、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自治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办”)为具体实施单位。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用地、用林报批、规划选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集体土地征收的群众思想动员、征地调查(包括人口、劳力、地类、面积)工作。

自治县发改、财政、住建、人社、信访、城管执法、文广体旅、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地理位置***,本***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划分为***区域,即:

***区片(***镇***区内:城***区、城***区、城***区、城***区、巴马村、巴发村、巴廖村、设长村、练乡村、盘阳村、法福村、坡腾村、赐福村、那坝村、龙洪村;那桃乡***区内:民安村)。

***区片(***镇巴***元吉村,那桃乡那桃、班交、平林村,百林乡平田村,***镇百马、拉高、甲篆、松吉、平安、坡月村,***镇燕洞村,那社乡那社村、大洛村,所略乡坡邦村,西山乡福厚村,凤凰乡凤凰村);

***区片(那桃乡那敏、兰廷、立德、坡良村,百林乡阳春、那弄、那莫、罗皮村,***镇那门、民山、仁乡、兴仁、好合村,***镇龙甲、交乐、龙凤、龙田、同合、赖满、龙威、新力、洪晚、子帽、岩廷村,那社乡东烈、公爱、那乙、那勤、祥兰村,所略乡所圩、料乡、甲略、坡晚、福乡、平六、六能、龙凤、尚勤、弄中、百久、弄阳、弄神、局桑、彩乡、力那、朗因村);

***区片(西山乡合乐、巴纳、弄友、加而、干长、拉林、弄京、林览、卡才、弄峰、弄烈、弄村、坡林、勤兰、戈贤村,东山乡卡桥、江团、优雅、弄谟、三联、文钱、弄山、长垌村)。

征收赐福湖旅***区,甲篆盘阳河AAAA景区、百魔洞旅***区,那社命河旅***区等重点旅***区内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参照县城***区的标准补偿(拓宽安置途径除外);作为非建设用地的,仍按所***镇区域的标准补偿。

第五条 征地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报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依照《广西壮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 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集体项目用地实施供地前,项目前期推进单位***,所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处理。

坚决遏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对被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但核实确属一户一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新葬坟墓;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未按要求停止建设的,新建部分不予补偿;新房已经建造完毕但未完成装修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装修,未按要求停止装修的,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筑重置价***使用期限后除以批准使用期限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指对应拆迁房屋至征用时还住人的主房基地,不含附属房(包括牛栏、猪舍、鸡舍及独立于主房外的厕所)以及农用工具房、菜棚、果园看护房等其他生产用房用地;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批复后,涉及“三大纠纷”争议未解决,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且用地紧急的,在做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镇人民政府协调先行让地施工或由征地机构***。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最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

第十四条 对办理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等不动产,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产权登记。被拆迁人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产权登记存在困难的,可委***镇政府或征地机构***。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积极推动项目用地范围内电力、电信、光缆、供水、供油、供气等管线的迁改工作,具体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迁改费用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迁改或新建的杆线工程必须报政府规划审批,取得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单独列付。土地补偿费原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乘以***区片、地类的综合地价***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四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一节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补偿和安置方案

1.补偿方案

(1)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的补偿方式:按建筑面积×重置价***率予以补偿,***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只完成基础部分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成本价***以测算评估报告为准)。

(3)征收补偿金在征收协议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

(4)被拆迁人的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拆除,建筑材料归征收人处理。

2.安置方案

(1)房屋按评估补偿后原则由被拆迁人自行回建,政府不再统一安置,房屋占地按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回建土地由被拆迁人按宅基地审批程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回建面积不能超过广西壮族***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上限宅基面积。如由政府统一安置宅基地的,原则拆一补一,***镇规划每户不超80平方米的面积给以安置回建,相差面积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差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市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后补偿差价***

(2)被拆迁农村住户放弃宅基回建安置,按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足额给予补偿后,政府不再审批安排宅基地;已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选择按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或者另行选址等价***两者二选一。选择按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后不再安置用地;如确需安置回建土地的,由被拆迁单位***,差额地价***

(3)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不给予用地安置,占地面积按原农用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 小型企业建(构)筑物和设施补偿安置方案

1. 补偿方案

(1)已办得国有建设使用权的土地按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其征收补偿按原占用农用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2)有场地平整的企业,根据场地平整的实际面积、平整程度、面层材料给予补偿面层部分,补偿标准按成本价***分不给予补偿。

(3)临时搭建的简易房、***的评估价***。

(4)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一定的机械、物件吊机费、搬迁运输费、原水电安装补偿。

2.安置方案

(1)已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可选择按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或者另行选址等价***两者二选一。

(2)已停产企业一律不再安置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企业用地未取得用地、规划等手续的,一律不给予用地安置,由各企业自行择地并按相关规定报批重建。

(4)设施农用地项目评估补偿后不再安置用地。

3.企业搬迁和房屋拆除

(1)企业机械设备搬迁:

机械设备搬迁由企业自行组织,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2)房屋和设施拆除:

房屋和设施由企业自行组织拆除,建筑材料归征收人处理。

第二节 坟墓迁移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上的坟墓,由坟墓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实施迁移,征收人按规定支付迁移补偿费。坟墓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坟墓迁移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迁移奖励。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用地批复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有坟墓未达成迁移补偿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征地机构***、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发布迁坟通告。迁坟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镇人民政府或征地机构***。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坟墓迁移时不予补偿:

(一)未实际存在墓葬人的;

(二)墓葬已经迁出的;

(三)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

第三节 地上农作物和园林绿化苗木补偿

第二十三 一般农作物和用材林的补偿。不能移栽的按调查核定的面积、类别、数量分别补偿。能移栽的给以移栽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苗木迁移的补偿。 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或支付苗木补偿费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苗木采取盆(罐)栽或袋栽方式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据实给予补偿,

(二)苗木属于地栽种植,不可移栽的,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

苗木所有权人申请实施迁移并具备迁移条件的,也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进行补偿。苗木迁移费包括移植人工费、机械 费、运输费和苗木损失费、养护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给予补偿的,由苗木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征地机构***。评估报告经征地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 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苗木属于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根据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结合株数、胸径等因素核定补偿费用;苗木未纳入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补偿费用由征地机构***。

第二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苗木迁移,不予补偿:

(一)苗木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苗木(种子)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植物,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的;

(三)已经枯死的;

(四)超过合理密度种植的部分;

(五)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

第二十八条 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补偿的,在足额支付补偿费后,已补偿苗木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确实无法处置的,***镇人民政府商自治***市管理执法局共同处置。由权属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的,逾期由征地单位***。

第四节 特种养殖迁移补偿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搬迁龟、鳖、蛇、猴等特种养殖的,采取支付迁移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具体由特种养殖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自治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其他农业养殖基地(种场)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养殖迁移,不予补偿:

(一)特种养殖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种苗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以上或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提 供合法有效养殖许可证明的;

(三)超过合理密度养殖的部分;

(四)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具体补偿补助标准按《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民集体与被征地土地分别在不同***区片(俗称飞地)的,以被征土地位置******区片地价***p>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月***日公布的《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1〕13号)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附件

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统计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综合测定,现将县城***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的有关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区片(***镇***区内:城***区、城***区、城***区、城***区、巴马村、巴发村、巴廖村、设长村、练乡村、盘阳村、法福村、坡腾村、赐福村、那坝村、龙洪村;那桃乡***区内:民安村)。具体以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图为准。

1.高效农用地

(1)水田:***元/亩

(2)鱼塘:***元/亩

2.一般农用地

(1)旱地、园地:***元/亩

(2)设施农用地:***元/亩

3.低效农用地

(1)林地:***元/亩

(2)石缝地(石头占地与耕作土面比例≥1:1):63150/亩

4.其他土地

滩涂、坑塘、天然沟渠、其他荒草地、裸地:25260/亩

5.农村宅基***元/亩

(二)***区片(***镇巴***元吉村;那桃乡那桃、班交、平林村;百林乡平田村;***镇百马、拉高、甲篆、松吉、平安、坡月村;***镇燕洞村;那社乡那社村、大洛村;所略乡坡邦村;西山乡福厚村;凤凰乡凤凰村)。

1.高效农用地

(1)水田:***元/亩

(2)鱼塘:***元/亩

2.一般农用地

(1)旱地、园地:***元/亩

(2)设施农用地:***元/亩

3.低效农用地

(1)林地:***元/亩

(2)石缝地(石头占地与耕作土面比例≥1:1):***元/亩

4.其他土地

滩涂、坑塘、天然沟渠、其他荒草地、裸地:***元/亩

5.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元/亩

(三)***区片(那桃乡***区外:那敏村、兰廷村、立德村、坡良村;百林乡:阳春村、那弄村、那莫村、罗皮村;***镇:那门村、民山村、仁乡村、兴仁村、好合村;***镇:龙甲村、交乐村、龙凤村、龙田村、同合村、赖满村、龙威村、新力村、洪晚村、子帽村、岩廷村;那社乡:东烈村、公爱村、那乙村、那勤村、祥兰村;所略乡:所圩村、料乡村、甲略村、坡晚村、福乡村、平六村、六能村、龙凤村、尚勤村、弄中村、百久村、弄阳村、弄神村、局桑村、彩乡村、力那村、朗因村;凤凰乡:长和村、德纳村、那朝村)。

1.高效农用地

(1)水田:***元/亩;

(2)鱼塘:***元/亩

2.一般农用地

(1)旱地、园地:***元/亩

(2)设施农用地:***元/亩;

3.低效农用地

(1)林地:***元/亩;

(2)石缝地(石头占地与耕作土面比例≥1:1):***元/亩。

4.其他土地

滩涂、坑塘、天然沟渠、其他荒草地、裸地:***元/亩

5.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元/亩

(四)***区片(西山乡合乐、巴纳、弄友、加而、干长、拉林、弄京、林览、卡才、弄峰、弄烈、弄村、坡林、勤兰、戈贤村,东山乡卡桥、江团、优雅、弄谟、三联、文钱、弄山、长垌村)。

1.高效农用地

(1)水田:***元/亩;

(2)鱼塘:***元/亩;

2.一般农用地

(1)旱地、园地:***元/亩;

(2)设施农用地:***元/亩。

3.低效农用地

(1)林地:***元/亩;

(2)石缝地(石头占地与耕作土面比例≥1:1):***元/亩。

4.其他土地

滩涂、坑塘、天然沟渠、其他荒草地、裸地:***元/亩

5.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元/亩。


注:征收赐福湖旅***区、甲篆百魔洞旅***区、盘阳河AAAA***区、那社命河旅***区等重点旅***区内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参照***区片的标准补偿,作为非建设用地的,仍按所***镇区域的标准给以补偿;征收农村***道路、水***道、田(地)坎地类认定登记按就近地类一并确认登记。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区域,详见附表)

附表1

青苗补偿标准表

序号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1

水稻

1200


2

玉米、马铃薯、荔浦芋

1000


3

蔬菜(常规可食用的根、茎、叶、花、果实)

初播种或小苗

2000


近成收食

3000

4

糖料蔗

三年苗1666,二年苗2666,一年苗3666


5

果蔗

6000


6

西瓜

3500


7

香瓜

4500


8

菠萝、凤梨

5000


9

草莓

8000


10

青饲料(红薯叶、牛皮、苦麻菜等)

850


11

鱼(藕)苗(有鱼、莲藕苗)

4800


12

金钱草、猫豆

800


13

花椒

1200(新种),8000(老椒树)


14

红薯、花生、木薯、旱藕、芋头、黄豆

800


15

烤烟

2400


16

桑叶园(采叶为主)

两年***元/亩,两年以***元/亩


17

桑椹果园(采果为主)

两年***元/亩,两年以上***元/亩


18

中药材

2000


19

其他旱作物

750


20

象草、牧草

800


21

食用菌


1.未采收过的补偿标准:按实际生产菌棒数量进行***元/棒;   2.采收过的补偿标准:采收过一茬的,补偿***元/棒;采收过二茬的,补偿***元/棒;采收过三茬(含)以上的,不予补偿。


22

棕叶


23

龙骨花:1年(含1年)***元/亩,1-3年(含3***元/亩,3年以***元/亩



附表2

零星果树、经济林果、林木、花卉补偿标准表

(本表只适应零星果木补偿,成林或达到亩植合理株数70%以上的,按表三标准补偿)





种类名称

幼树

试果树

盛果树 (投产挂果3-12年)

老龄树  

(投产挂果12年后)

1年龄

2年龄至挂果前期

投产挂果2年内

柑、橙、柚

30

60

100

230

120

龙眼、荔枝、加多宝、梨、桃、枣、李、柿、黄皮、番桃、番石榴、扁桃、杨桃、杨梅、芒果、桑椹板栗、核桃

30

60

100

230

120

枇杷

本地枇杷

10

40

80

200

120

大果枇杷

30

60

100

230

120

葡萄、百香果

成片

20

20

80

150

40

零星

20

20

100

230

40

蕉类

幼苗:10

大株:30

挂果:80


成片综合价***/亩

木瓜

30

60

100

150

100

30

100

100

230

120

鸡果、柠檬

30

60

100

230

120

油茶、八角

20(幼树)

40(初产)

80(盛产)

成片按经济林亩数计算补偿

油桐

10(幼树)

30(初产)

60(盛产)

成片按经济林亩数计算补偿

茶叶(树)

20(幼树)

60(1-3年)

100(3年以上)

成片大面积按评估

其它未列水果或特种经济林果

按实际评估补偿

种类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树、杉树、桉树、木棉、苦楝树、任豆树等乔木类(其他乔木、杂木参照)

树苗

5


胸径3-5厘米

10

胸径6-10厘米

20

胸径11-20厘米

50

胸径21-30厘米

100

胸径31-50厘米

200

胸径大于50厘米

按评估价***>

樟树、玉桂、桂花树、柏树、罗汉松、香兰木、相思树、沉香树(未接香)、红栎木、铁金杉、秋枫树等

胸径5-10厘米

20

胸径11-20厘米

80

胸径21-30厘米

150

胸径31-50厘米

300

胸径大于50厘米

按评估价***>

特殊树种、古树能移栽的移栽,不能移栽的评估补偿。

竹木(大径竹类)

5-10株

100

11-20株

200

21-40株

400

41-50株

600

51-100株

1000

100株以上

1500

甜竹、楠竹(大面积人工培植林按评估补偿)

10

小径竹(成片野生自然林按用材林成熟林标准补偿)

2

三角梅、玫瑰、牡丹、桂花、仙人掌等常见花卉

株径1-2厘米

100

株径2-5厘米

200

株径5厘米以上

300

围园勒(含剑麻围园)

长度以米计算,宽度不计。

2

苗圃按评估(按***市场综合价***至80补偿)

附表3-1

林木补偿标准表

类别

单位

补偿费用

备注

林             木

郁闭度0.2以上

用材林    (人工林)

成熟林

2000


未成熟林

3000

幼林

1200

新造林

1000

疏林(薪碳林)

600

特用林(防护林、公益林)

2500

经济林

幼林期(定植1-3年)

2500

尚未投产和投产不足3年的

5214

投产3年以上的

10428

苗圃

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

按实际评估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

按***市场苗木综合价***至80%补偿

特种林木按评估补偿









附表3-2

特种林木种苗价***表

序号

树种

规格

单位

单价***/td>

实际补偿标准

备注

1

铁金杉  

(铁坚杉)

胸径12cm(不含12cm)以下


按“零星树木”标准


胸径12-13cm

350

330-440(按统一单价***80%计)

胸径14-20cm

500

胸径20cm以上

650

统一价***

550

2

玉桂   

(肉桂、  平安树)、桂花苗

一年苗

1.3

0.8-1

二年苗

2.5

1.5-2

胸径3cm(含3cm)以上的


按“零星树木”标准

3

香兰木

胸径12cm(不含12cm)以下的


按“零星树木”标准

胸径12cm

350

360-480(按统一单价***80%计)

胸径14-20cm

500

胸径20cm以上

700

4

榕树    (小叶榕)

一年苗        (含一年以下)

2

1.2-1.6


二年苗

5

3—4

三年苗

50

30-40

胸径7-8cm

120

72-96

胸径9-10cm

200

120-160

胸径11-12cm

280

168-224

胸径13-14cm

500

300-400

胸径15-16cm

600

360-480

胸径17-18cm

900

540-720

胸径19-20cm

1200

720-960

胸径21-22cm

1500

900-1200

胸径22cm以上


胸径大于22cm,每增加一径级***元

5

重阳木

小苗

1

0.6-0.8

胸径8cm-9cm

100

60-80

胸径10cm-11cm

180

108-144

胸径12cm-13cm

300

180-240

胸径14cm-15cm

450-550

300-400

胸径16cm-17cm

600-700

390-520

胸径18cm-19cm

750-800

450-620

胸径20cm-24cm

900-1000

570-760

胸径25cm-29cm

1600-1800

1020-1360

胸径30cm

2500-2800

1590-2120

胸径30cm以上


按实际评估价***0%

6

山楂树

一年苗        (含一年以下)

8

4.5-6.4


胸径3cm

22

13-17.6

胸径4cm

35

21-28

胸径5cm-7cm

60

36-48

胸径8cm-9cm

160

96-128

胸径10cm-14cm

300

180-240

胸径15cm-19cm

380

228-304

胸径20cm

600

300-480

胸径20cm以上


胸径大于22cm,每增加一径级***元

7

柳树    (垂柳)

胸径2cm(含2cm以下小苗)

10

6.0-8.0

胸径3cm-4cm

20

12—16

胸径5cm

80

48-64

胸径6cm

100

60-80

胸径7cm

150

90-120

胸径8cm-9cm

200

120-160

胸径10cm-11cm

350

210-280

胸径12cm

550

330-440

胸径12cm以上


胸径大于12cm,每增加一径级***元

8

大枫树

统一价***

450

270-360(按统一单价***80%计)

9

金刚木


220

220

10

任豆苗

小苗(一、二年苗)

0.5-1.5

0.6-0.8


11

大树任豆树


220

220

12

桂花树

树高1-2米(含量1米以下)

50-70

36-48

树高2-2.8米

80-120

60-80

树高3-3.5米

160-180

102-136

树高3.5米以上

200-250

135-180

13

柚树苗

苗圃内小苗木

10—20

9—12

树高3米以上苗木

50-60

33-44

14

秋枫苗

胸径4cm以下

60

36-48

胸径4-6cm

80-100

54-72

胸径6cm以上

100-120

66-88

树高2米以上苗木

100-120

66-88

15

黄花梨

苗圃内小苗木

40

24-32

2米以上苗木

100-120

66-88


特别说明:

一、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二、疏林(薪碳林):郁闭度在0.1—0.19之间的树种,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群落高度在3米以下不能改造成乔木的多年生木本植物群落占优势的一种植被类型;

三、特用林(防护林、公益林):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四、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五、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六、所有地上青苗、林木(特种林木、园林绿化苗木除外)由被征地对象按限定时间自行处理;

七、附树种主伐年龄段伐表,果树、林木种植密度参照表。


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树种

二级林种

起源

龄级期限

主伐年龄

龄组划分标准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杉木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马尾松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21

≤5

6~10

11~20

21~25

≥26

天然

5

21

≤10

11~15

16~20

21~30

≥31

云南松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26

≤10

11~20

21~25

26~35

≥36

天然

10

31

≤10

11~20

21~30

31~50

≥51

国外松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一般桉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速生阔叶树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天然

5

21

≤10

11~15

16~20

21~30

≥31

一般阔叶树

一般用材林

人工

10

31

≤10

11~20

21~30

31~50

≥51

天然

10

41

≤20

21~30

31~40

41~60

≥61

速生桉树

工业原料林

人工

1

4

1

2

3

4~5

6







注:中龄林和近熟林归类为未成熟林

果树、经济林、用材林种植密度参照表


序号

品种

亩植株数

备注


一、果树类


1

60-110



2

50-100



3

40-80



4

40-60



5

桃、李、大青枣、枇杷、黄皮、油桃

60-80



6

番桃

33



7

番石榴

70-110



8

葡萄

460-600



9

蕉类

80-110



10

芒果

56



11

百香果




12

龙眼、荔枝

30-50



13

30-60



14

八角

60-80



15

火龙果

400-430

≧100-106桩


16

木瓜

80-100



二、经济林、用材林


1

板栗

27-50



2

核桃

12-14



3

油茶

78-80



4

油桐

50-60



5

马尾松

60-120



6

杉木

70-200



7

桉树

80-167



三、未列果树、经济林、用材林按种类常规种植技术规程密度定量,



附表4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一、房屋建筑主体部分

房屋

部分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按实际评估补偿

简易结构房

砖(石)木结构

500

特***市场价***>

泥瓦结构

380

木瓦结构

350

泥草结构

200

房屋        装修    (按建筑面积计算)

外墙部分

石灰水刷白

按实际评估补偿

混浆抹灰

贴瓷砖(含浆)

涂料(含底灰)

内墙部分

石灰水刷白

内墙+天棚混浆抹灰

双飞粉墙面

(含底灰)

乳胶漆墙面

(含底灰)

内墙贴瓷砖

(按实贴面积计算)

地板部分(按实铺面积计算)

水磨石

铺地板砖

花岗岩、大理石

外窗铝合金窗补差(按建筑面积计算)

普通吊顶(按实际装修面积)

二、厨房、独立厕所、猪牛圈、农用看守房等附属建筑物

砖混结构

380

砖(石)木结构

230

泥瓦结构

200

泥草结构

170

木草结构

100

三、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地上构建物按评估补偿。

一、房屋结构说明

(一)砖混结构:砖墙或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作横向构件,层高4米以下,木(铝)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二)砖木结构:木屋架、木檩条或砖石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层高4.0米以下,木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三)简易结构: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3.5米以下,木质门窗,内外无装修,水电到位,成套性差。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基本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基本成新率=1-房屋已使用年限/房屋耐用年限

◆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

混合结构:50年

砖木结构:40年

简易结构:10年

三、具体拆迁补偿由中介评估机构***。

附表5

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一、电力设施

单位


1.220伏送***路

按行业规定重置价***>

2.380伏送配***路

3.1万伏输***路

4.迁移变压器

二、电信设施

单位


1.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按行业规定重置价***>

(2)管道200对

2.光缆工程

(1)架空24芯

按行业规定重置价***>

(2)架空36芯

(3)架空48芯

(4)架空96芯

(5)直埋24芯

(6)附挂光缆

(6)有线电视同轴电***路

三、水利设施

单位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

450

2.水渠

断面30*30cm

砌体沙浆抹面

220

现浇砼结构

170

断面40*40cm

砌体沙浆抹面

310

现浇砼结构

270

断面50*50cm

砌体沙浆抹面

410

现浇砼结构

360

断面60*60cm

砌体沙浆抹面

500

现浇砼结构

420

断面80*80cm

砌体沙浆抹面

700

现浇砼结构

650

断面100*100cm

砌体沙浆抹面

1000

现浇砼结构

850

原土***道(还在使用补偿,已废弃的不补偿,已翻修硬化的按上规定标准补偿)

按同规格补偿标准的40%给以补偿

水井(深11米以内),机钻井另按评估补偿

500



四、管材

名称***

单位

合价***p>

备注





(一)

Dg镀锌管




1

15

m

12




2

20

m

18




3

25

m

25




4

32

m

28




5

40

m

33




6

50

m

44




7

65

m

57




8

100

m

86




(二)

PE塑料管




1

15


5




2

20

m

7.5




3

25

m

10




4

32

m

12.5




5

40

m

15.5




6

50

m

24




7

75

m

48




8

100

m

81




(三)

水泥涵管




1

20

m

70




2

30

m

85




3

40

m

100




4

50

m

130




5

60

m

165




6

80

m

220




7

100

m

270




五、其他设施

单位

合价***p>


1.沼气池

520


2.化粪池

450


3.坟墓

老坟(含二次迁骨)***元/座;新葬棺木坟:2年内***元/座,2-3年内***元/座,3-4***元/座。


4.石碑(规格40×60cm以上)

无***元/块;有字***元/块,三合***元/块,五合***元/块,六合***元/块;七合***元/块;有龙圈石围每座***元;原石或砖头做碑不予补偿。


5.晒场、房前屋后硬化地板、农村***道路等

水泥混凝土

60


三合土

28


6.围墙

浆砌片石

260


干砌片石

100


土墙

50


红砖、水泥墙(厚20cm)

120


7.铁网、围栏

刺钢丝

1.5


方格网

7


水泥柱

根(柱高150-200cm)

50


8.挡土墙

浆砌

220


干砌

80


9.平整场地费

自行安置

3000


10.水电恢复费

自行安置

800


11.电话迁移费

自行安置

100


12.闭路电视迁移费安装费

自行安置

330


13.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自行安置

200

附表6



巴马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类 别

项  目

费用标准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元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元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折半、调试及运***市场价***补助


误工费

***元/次


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空调迁移费

窗式、壁***元/台,***元/台


管道燃气安装费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级地段每月每***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元,四、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元,按一年时限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元,四、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元。


2.办公、旅馆旅社:一级地段每月每***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元,四级地段每月每***元,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元。


3.工业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元,四级地段每月***元,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元。


4.其他用房:一级地段每月***元,二级地段每月***元,三级地段每月***元,四级地段每月***元,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元。


5.专业养殖场按实际损失评估补助。


注:1.地段分类:一级地段为县城***道,二级地段为县***道***路地段,三级地段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四、五级地段为乡政府、集市所在地以外的村屯地段;            2.1-4项按按一年时限一次性计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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