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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乙公司与甲公司在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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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如何认定委托人行使了介入权听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 ******月***日

  在商事活动中,会出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此时会出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一个是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那么如何认定委托人行使了介入权,进而受到合同的约束

  【基本案情】

  640

  ******月***日,***签订《冷藏库建设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月***日,计划完工日期为******月***日;工程造价***,总价***,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金额***为准。******月***日,***在该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月***日,***又签订《补充说明》,载明:***代丙村委会签订合同,所有质保及付款由丙村委会协调,***无关,款到时,***。案涉工程后经审计,***分别在审核署名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其中,***负责人处的签字人为时任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刘某。后刘某因病去世。后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和丙村委会起诉至平阴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元。

  【法院审理】

  640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个:***签订的案涉合同;二是签订案涉合同时,***是受丙村委会的委托代签的案涉合同。本案中,***签订,***签字,***收到拨款后,***的账户,结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说明、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名义建设冷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与丙村委会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另,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说明的约定,***之间的委托关系,***。综上,***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丙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640 (1)

  委托人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义务,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其实本条规定的是委托合同中的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代理人身份为相对人知悉,在此情况下也发生代理的效果,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委托人承担合同责任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则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道代理关系,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要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核心要素是第三***道受托人背后的代理关系。3.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该条件为消极要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不允许委托人介入合同的履行和后果承担,此时该合同就只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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