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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时间 2023-09-13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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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序号

权力类

权力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和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span>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的公告》

行政审批科、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

行政许可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行政审批科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下***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省级权限:

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2.销售、使用Ⅲ、Ⅳ、Ⅴ放射源

3.使用放射性 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 物质工作场所

5

行政许可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生态保护与水生态环境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6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自然生态保护与水生态环境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7

行政许可

必需***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8

行政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9

行政奖励

对环保档案工作突出的奖励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科、办公室

1. 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厅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0

行政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奖励

中华人民 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干部人事科

1. 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厅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1

行政奖励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干部人事科、环境应急信息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厅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2

行政奖励

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干部人事科、环境应急信息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行政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行政奖励方案,组织推荐,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局党组会上,对推荐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审定奖励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将党组研究审定的奖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奖励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

其他行政 权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科、环境应急信息中心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4

其他行政 权力

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审批科、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5

其他行政 权力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审批科、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6

其他行政 权力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

其他行政 权力

建设单位******span>

***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8

其他行政 权力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审批科、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9

其他行政 权力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0

其他行政 权力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审批科、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1

其他行政 权力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备案。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2

行政强制

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3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4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 物质 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扣押、查封

《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5

行政强制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6

行政强制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7

行政强制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代治理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8

行政强制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9

行政强制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代处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0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将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代治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1

行政强制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2

行政强制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催告责任:以书面 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 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3

行政强制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4

行政强制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2.决定责任: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5

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自然生态保护与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农村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6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省机动车***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7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8

行政检查

***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省机动车***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二十七条二款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39

行政检查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省机动车***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0

行政检查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1

行政检查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span>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2

行政检查

对各类自然***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区条例》第二十条、《***省自然***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然生态保护与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3

行政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自然生态保护与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4

行政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污染防治情况和辐射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5

行政检查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6

行政检查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7

行政检查

对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8

行政检查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49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0

行政检查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1

行政检查

对新化学 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2

行政检查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综合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3

行政检查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综合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4

行政检查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5

行政检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 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6

行政检查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7

行政检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少于两人;符合条件回避;听取陈述、申辩;保守商业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移送责任: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8

行政处罚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59

行政处罚

对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机构***、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60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61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62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63

行政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物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64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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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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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行政处罚

对重点排污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第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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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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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行政处罚

对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省自然***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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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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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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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水产种质资源***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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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 制定或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未 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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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区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74

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7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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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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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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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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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隔离防护或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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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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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违反规定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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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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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对在***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市集中供热管网覆***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 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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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 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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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处罚

对伪造机动车、***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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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行政处罚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 型柴油车、***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道路移动机***区域使用高排***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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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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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按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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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政处罚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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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政处罚

对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进出口单位***、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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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或使用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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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

对向不 符合规定的单位*** 物质的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9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 物质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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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等的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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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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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行政处罚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 物质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未按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 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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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行政处罚

对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排***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或者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99

行政处罚

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行政处罚

《***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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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行政处罚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六)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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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行政处罚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 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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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政处罚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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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行政处罚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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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政处罚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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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行政处罚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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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政处罚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07

行政处罚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08

行政处罚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按规定实施修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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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行政处罚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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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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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政处罚

对在生态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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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转移固体废***省、***区、***市***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或利用未报备案的;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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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14

行政处罚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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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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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行政处罚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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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 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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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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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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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2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22

行政处罚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23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24

行政处罚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25

行政处罚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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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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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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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市排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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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2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4

行政处罚

对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区域设施永久性标记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7

行政处罚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3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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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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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行政处罚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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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行政处罚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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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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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行政处罚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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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储存、记录及培训规定的行政处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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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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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行政处罚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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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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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行政处罚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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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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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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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行政处罚

对新建电厂违反规定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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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对尾矿、煤矸石、废石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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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行政处罚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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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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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56

行政处罚

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5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58

行政处罚

对技术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5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60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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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二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62

行政处罚

对违规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63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64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区的;在饮用水水源***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区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65

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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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67

行政处罚

对引起自然***区环境质量下降的行政处罚

《***省自然***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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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 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69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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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1

行政处罚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违法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违规处理或者贮存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 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 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 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4

行政处罚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相关场所进行监测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78

行政处罚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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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行政处罚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80

行政处罚

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81

行政处罚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处置单位***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82

行政处罚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处置单位***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83

行政处罚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8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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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行政审批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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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行政审批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87

行政处罚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备案的;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省、***区、***市使用,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188

行政处罚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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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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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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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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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行政审批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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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行政处罚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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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行政处罚

对将本单位***、出借的行政处罚

《***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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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行政处罚

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行政处罚

《***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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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行政处罚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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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行政处罚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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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行政处罚

对造成自然***区污染事故或者引起自然***区环境质量下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然***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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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区条例》第三十五条、《风景***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在国家级自然***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省自然***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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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行政处罚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 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区条例》第三十五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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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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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行政处罚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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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区内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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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05

行政处罚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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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行政处罚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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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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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 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 物质的;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 物质的;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 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行政处罚

《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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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 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 物质的;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 物质的;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 物质的;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 物质的相关信息的;未建立新化学 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 ***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

《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10

行政处罚

对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记与实际信息不符***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对作业现场***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行政处罚

***省机动车***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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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省规定的联网规范开展排放检验的;拒不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安装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指定维修单位***,或者推销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产品的行政处罚

***省机动车***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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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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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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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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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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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17

行政处罚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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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行政处罚

对重点排放单位***、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219

行政处罚

对重点排放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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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行政处罚

对技术评估机构、建设单位,技术评估机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廉政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廉政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规与标准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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