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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市】襄阳市档案馆《查档须知》
发布时间 2024-07-2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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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馆《查档须知》      第一条 为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服务领导决策、人民生活和机关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馆实际,特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市档案馆保存的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建国后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已满25年的,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及其它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将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馆藏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未满25年的,经审核和上级批准后,可提前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对其移交、捐献、寄存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开放的内容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可以查阅已开放档案资料;查阅未开放档案资料,须持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和相关单位***。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利用者可以直接到档案馆阅览、摘录或复制,也可以通过来函、电话、网络等咨询方式查找所需要的档案。 第七条 根据“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要求,档案馆档案不外借。 第八条 档案馆将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及利用率较高或破损严重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和数字化扫描,并逐步做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 第十条 抄录档案须经档案馆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内容。抄件经接待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带出。复制档案须经审查同意后,档案馆代为复制,并加盖档案材料专用章。 第十一条 档案馆保管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 第十二条 利用涉密档案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利用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划、折叠、撕扯和污损档案资料。利用者之间不得交换借阅的档案资料。如有损毁档案或其它损坏档案安全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档案馆将依法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利用者若需复制档案资料,须填写《***市档案馆档案复制利用承诺书》,经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利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还工作人员,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场所。 第十六条 档案馆可为特殊情况需在节假日查档的利用者提供预约查档,为已到下班时间尚未办好的事项提供延时服务。 第十七条 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饮水、存包、老人服务、残疾人服务等便民服务。 第十八条 利用者不得自行查阅与个人有关的政治历史问题、案件、财产纠纷等档案材料,需由单位***。 第十九条 未经本馆同意,摘抄、复印的档案资料一律不得擅自公布出版。确需出版引用,应征得本馆同意并注明出处,同时送两份给我馆备查。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规定,查阅利用档案资料实行无偿服务。 !doc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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