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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市】关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异常公告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 2024-08-27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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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凉湖流域向***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异常公告的补充说明 关于西凉湖流域向***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异常公告的补充说明 西凉湖流域向***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于******月***日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月***日9:00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月***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公示后,有投标人针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了投诉,经有关部门调查:该投诉人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第(六)项“投标人信誉声明”的具体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第(十二)项“其他资料审查材料”提供关于投标人信誉承诺八种情形,存在语法方面的问题,但后面提供了网页截图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对其否决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西凉湖流域向***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我单位******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重新招标工作,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网上信息。 特此公告。 西凉湖流域向***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部 ***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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