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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权责清单目录(2024版)
发布时间 2024-09-14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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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7个***镇行政处罚46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责任主体***区划代码
1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3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区域和重大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区域和重大买卖或非法流转草原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5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区域和重大违反草蓄平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
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6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核定载畜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
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7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禁牧休牧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
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8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草原围栏建设中应当保持草原主要***道路畅通,避免因***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并***元至5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草原围栏建设***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9***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正本)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区或者其他单位***。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0对***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道行洪的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正本)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区或者其他单位***。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1对在崩塌、滑坡***区或者泥石流***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区或者泥石流***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元***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区和重点***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区和重点***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内蒙古***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区和重点***区的;(三)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4对***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5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市贸易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市贸易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修改)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6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修改)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7对在堤防安全***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安全***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修改)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8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对***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1、立案责任:对于违反《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19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于违反《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0***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行政处罚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元至五百元罚款。
1、立案责任:对于违反《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1对机动车辆***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区域和***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辆***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区域和***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2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3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4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5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6对***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道、***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道、***道路的。
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修改)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苏尼特右旗赛汉***镇人民政府152524
27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处15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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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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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务、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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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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