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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温州市交运集团所属城东公交公司关于附一医新院交通枢纽内小卖部营业用房两年租赁权交易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2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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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一医新院交通枢纽内小卖部营业用房两年租赁权交易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月***日 09:44:00 字体:大 中 小 ***于******月14***关于附一医新院交通枢纽内小卖部营业用房两年租赁权交易公告,关于第二条承租人条件,原内容为:“(一)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为自然人的,须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为企业法人的(国有单位***),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最大股东为企业的须追加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如追加的连带保证人还是企业,须再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意向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未被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或列入租赁失信名单;(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更正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企业或自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为企业法人的,法人代表及控制(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意向承租人需提供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五)被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的,不得参加本次招租活动。(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第四条公开招租其他事项中,原内容为:“(五)若报名期内没有产生意向承租人的,在不变更公告条件下,延长周期采用“即时成交模式”确定竞得人,信息披露日期截止******月***日***时止,意向承租人点击报名并支付竞买保证金订单即视为成交,该竞买人即被确认为受让方。(无需资格审核项目适用,延长周期信息披露截止日期不得超出评估报告基准日或委托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更正为:“(五)若报名期内没有产生意向承租人,则信息披露终结。” 现将该公告拍卖时间延期至******月***日下午***时整;报名、看样时间延期至******月***日下午***时止。其他公示内容不变。 *** *** *** ******月***日 【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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