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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南工业区二期改造提升毛地入市项目》的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30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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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详情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部门导航 > 政府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 交易信息 关于《***市***区***镇太平南***区二期改造提升毛***市项目》的变更公告 ***镇 发布时间:2024-09-30 各交易主体、各有关单位: ***市***区***镇太***区太平经济联合社的《***市***区***镇太平南***区二期改造提升“毛地”入市项目》因工作需要,原竞投公告变更如下: (1)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二)款“土地出让金”栏变更为***元/亩的标准及实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面积计收(不含税)。”; (2)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变更为“可计算容积率地块150.94亩由地块权属***市场改造主体按照4/6比例划分为出租宗地(下称“A 地块”)和出让宗地(下称“B地块”),A/B地块位置******市场改造主体协商划定为准。其中A 地块暂定面积约40250.45平方米(折合60.37亩),B地块暂定面积约60375.68平方米(折合90.56亩)。即使项目地块总面积、可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或公建配套用地面积发生变化,A、B地块的划分比例亦不作调整,且B地块占比不得超过60%。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市要求,且未纳入项目地块范围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面积的5%),由地块权属人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纳***市范围,租金不作调整。”; (3)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七)款标题变更为“租金保障款、预付租金期和租金”; 第(七)款第1项变更为“自签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之日起两年(24个月)内,市场改造主体须向地块权属人支付租金保障款。地块权属人继续按项目地块原有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在扣除原有租赁合同租金后,市场改造主体同意按照78.***元/月的标准补足租金差额部分以保障地块权属人的收益,租金保障款不含税,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块权属人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市场改造主体承担(仅限于由本项目所产生的税费);款项每月支付一次,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分别于每月***日前向地块权属人缴付。”; 新增第(七)款第2项“自签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之日起届满两年(24个月)次日起至B地块完成出让并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止,市场改造主体按照157***元/月的标准向地块权属人预付租金。若市场改造主体存在预付租金情况的,则在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地块权属人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日内以土地出让金为***市场改造主体予以归还预付款项。自签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之日起届满两年(24个月)次日起地块权属人不再收取原有租赁合同租金。”; 新增第(七)款第3项“自B地块完成出让并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市场改造主体向地块权属人支付A地块租金。租金按照竞投成交价***含税,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块权属人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市场改造主体承担,且仅限于由本项目所产生的税费);款项每月支付一次,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分别于每月***日前向地块权属人缴付。”; 新增第(七)款第4项“市场改造主体应自B地块完成出让并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开始向地块权属人缴交租金或与租金相同的款项,与是否已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无关;若市场改造主体逾期缴交部分或全部租金超过1***日的,视为根本性违约,地块权属人有权提前解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已出让的B地块及地上建构筑物。”; 原第(七)款第3项内容变更为第5项; 删除原第(七)款第2项和第4项内容; (4)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八)款第1项变更为“B地块土地允许分期出让并按次支付土地出让金。市场改造主***元/亩的标准及实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面积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在每次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土地出让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块权属人的企业所得税等,且仅限于由本项目所产生的税费)全***市场改造主体负责承担,地块权属人概不负责。”; 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八)款第2项变更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市场改造主体在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按要求缴交完毕,在取得批复***元计划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可以按照出让金总额的5%计算,否则按政策标准缴交,***元计划、实施方案等编制费***市场改造主体承担。”; (5)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九)款删除; (6)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十)款变为更第(九)款; (7)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十一)款变为更第(十)款; (8)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十二)款变为更第(十一)款,内容变更为“自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次年起第1年至第7年内,任意1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本项目出租、出让地块上盖建筑物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镇辖区内累计纳税总额合计不***元/亩(以出租、出让合同记载的宗地总面积为面积基数,不包含***道路占地面积)。纳税金额***期计算,以***镇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年度的完税证明为审核依据(涉及减免税额的,以***镇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依据为准)。考核期结***市场改造主体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如累计纳税额未达到以上约定的,则***市场改造主体违约。市场改造主体须在***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违约之日起***日内,按纳税差额部分一次性向***镇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违约金上限为***元。”; (9)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十三)款变为第(十二)款,内容变更为“自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次年起5年内,在项目出租、出让地块上盖建筑物内引入或培育不少于6间“四上”企业,其中不少于2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元及以上,并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迁入本宗地建筑物内的“四上”企业,须自迁入之日起(以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为准)持续2个年度以上(含2年)处于在库状态;若迁入后升规的,须为升规后持续2个年度以上(含2年)处于在库状态。如在规定时间内引入或培育的“四上”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数量未达以上要求的,则***市场改造主体违约。市场改造主体须在***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违约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镇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违约金=(“四上”企业引入或培育数量差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入或培育数量差额***元/家。” (10)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十四)款变为第(十三)款,内容变更为“自首次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出让)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届满36个月内,在本项目出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元/亩(以出租(或出让)合同记载的宗地总面积为面积基数,不包含***道路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投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以及购置生产设备、技改费用等投入,但不包括土地出让价***流动资金,以市场改造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等审核文件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要求的,则***市场改造主体违约。市场改造主体须在***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违约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镇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元的违约金。”; (11)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十五)款变为第(十四)款。 第1项内容变更为“自签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之日起第2年内须完成本项目土地整理总面积的20%,第3年须完成本项目土地整理总面积的50%,第4年须完成本项目土地整理总面积的95%。整理期内未能按时按约定标准完成土地整理的,***市场改造主体违约。”; 第2项内容变更为“本项目以项目地块在4年整理期内全面完成土地办证、规划调整、租赁合同解约完成不少于95%、拆除地上建筑不少于95%且取得项目地块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前期整理工作完成的认定标准。”; 新增第3项为“因政府或地块权属人原因导致土地办证、规划调整工作未能在土地整理期内完成的,不***市场改造主体违约情形,地块权属人需同意土地整理期限顺延至土地办证和规划调整完成后2个月期限届满。”; (12)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十六)款变为第(十五)款。 第1项中,“建设标准”部分的内容变更为“报建容积率按照政府要求落实,具体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以政府部门正式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同时须满足容积率不低于2.0(含2.0,按佛规现行要求计算),并约定单层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多于A地块项目建筑占地面积25%,首层层高≥10米(单层建筑层高≥12米),二层层高≥8米(如有),三层层高≥8米(如有);首层单位***≥3吨/平方米,二层单位***≥2吨/平方米(如有),三层单位***≥2吨/平方米(如有);市场改造主体应当在建设前向地块权属人提交施工设计方案并得到地块权属人确认方可实施,项目建筑建设标准要求和建筑风貌方案还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建。”; “建设进度要求”部分的内容变更为“A地块建设进度须大于等于B地块建设进度,且须自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8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且竣工验收时间应早于B地块,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要将不动产权证办至地块权属人的名下。其中,前期规划、报建、施工等项目建设所涉费***市场改造主体承担,A地块办理不动产权证费用由地块权属人承担。如市场改造主体未能按照约定如期竣工验收的,没收基建保证***元,市场改造主体须在地块权属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补足保证金。如出现B地块竣工验收进度快于A地块情况的,可由地块权属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存在上述情况后,由相关部门暂停B地块有关竣工验收和物业确权办证工作。”; 第2项中,“建设标准”部分的内容变更为“报建容积率按照政府要求落实,具体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以政府部门正式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同时须满足容积率不低于2.0(含2.0,按佛规现行要求计算)以上,并约定单层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多于B地块项目建筑占地面积25%,首层层高≥10米(单层建筑层高≥12米),二层层高≥8米(如有),三层层高≥8米(如有);首层单位***≥3吨/平方米,二层单位***≥2吨/平方米(如有),三层单位***≥2吨/平方米(如有);市场改造主体应当在建设前向地块权属人提交施工设计方案并得到地块权属人确认方可实施,项目建筑建设标准要求和建筑风貌方案还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建。”; “建设进度要求”部分的内容变更为“市场改造主体应当自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自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30%建筑建设,自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8个月内完成项目地块内全部建设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否则需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前期规划、报建、施工等项目建设所涉费用以及B地块办理不动产权证费用***市场改造主体承担。”; 新增第3项“因政府或地块权属人原因导致规划、报建、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工作未能在土地整理期内完成的,不***市场改造主体违约情形。”; 新增第4项“施工设计方案、项目建筑建设标准要求和建筑风貌方案等审核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政府原因导致方案审核未能在48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市场改造主体违约情形,竣工验收考核期因应方案审核完成时间相应顺延后1个月。”; (13)原竞投公告中第一条第(十七)款变为第(十六)款。新增第8项“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本年度及以后,若政府部门就工业用地价***值收益调节金缴付标准、税收考核标准、投资强度考核指标、用水用能成本、开竣工违约负担等内容出台新的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用性政策,则上述考核指标及标准的具体内容按照新标准执行。”; (14)报名时间延至:******月***日16:00截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原已报名的竞投人请于******月***日16:00前凭本人身份证原***镇交易***楼综合室换领新交易方案。 (15)保证金截止达账时间变更为:******月***日16:00; (16)确认身份时间变更为:******月***日上午10:00-10:30; (17)竞拍会议时间变更为: ******月***日上午10:30。 其他事项不变,竞投文件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竞投文件与变更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此变更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镇公共资源交易所联系人:***、叶小姐 联系电话:*** 地块权属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区***镇太***区太平经济联合社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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