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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2024年第6199号)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73号院房屋出租项目
发布时间 2024-10-21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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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目名称: (***第6199号)***市沈***区***路73号院房屋出租项目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 转让方名称: *** 转让方类别: 法人 转让方角色: 出让人 ***元 转让方代码: ***MA0XNWKK07 转让标的所***区: 挂牌价***0.000000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10-21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拍卖 项目所在***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http***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p***7768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市甘***区东***路101号***市公共行政服务中***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的标准执行,一次性支付,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首年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标的,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资产交接须明确自《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煤气费等。同意《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出租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承租方承担。 (5)同意在转让标的资产交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首年租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6)同意租赁期内,因租赁行为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采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等。 (7)同意租赁期内,因出租标的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税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缴纳,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与使用出租标的有关的本公告未列出费用项目,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8)同意出租标的不可用于宾馆酒店、餐饮娱乐业,不得在出租标的内从事任何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将危险物品、有害物品等带入或者存放在出租标的内,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9)同意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标的。 (10)同意本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将视承租方装修工程大小,给与承租方不超过2个月的免租期(装修期),免租期具体时限和起始时间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须交纳租金,但租金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采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等),仍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在免租期内完成对出租标的装修,免租期不得延长。 (11)同意承租方按照公告约定交纳首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并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单》后,方可进场装修。承租方要在不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设计装修。意向承租方在设计、装修、经营时需自行办理相关的环保、消防、水电、通讯、排水、排污等手续,负责出租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12)同意本项目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0%,由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待合同期满终止时,承租方按期返还出租标的、房屋内设施状况完好无损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且各种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返还保证金。 (13)同意承租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每延付一天,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当期未交租金金额***违约金。 (1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知晓该合同为出租方提供,接受并同意其全部条款和内容,《租赁合同》(样本)详见本项目附件。 (15)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期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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