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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市】营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10-23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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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 34 号 《***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业经******月***日第十***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日起施行。************             市 长************          ******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市政设施包括: (一)道路设施:***道、***道、路肩、公共停车场、隔离带等(不含绿化设施); (二)桥涵设施:立交桥、地道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 (三)照明设施:道路、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路灯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变压器、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检查井等; (四)排水设施:雨***道、污***道、雨污水合***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污闸门等。 第四条 市政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养护、精细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财政、营商环境(审批)、大数据、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化,***市政设施综合信息平台,***市政设施数字化应用及管理,压实监管与维护责任,加***市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维护力度,助力推动实***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市政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市政设施的行为。 对保护和***市政设施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民防空等设施专项规划应***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 第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其他设施主管部门意见,沿线的管线、标志标牌、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等其他设施应当科学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街道箱杆设施原则上采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同类管线同槽同井或者共廊。 第十条 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市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桥涵; (二)***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打井; (三)***路、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垃圾污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晾晒碾打农作物;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 (五)擅***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牌匾等; (六)擅自依***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箱体、基座等各种建(构)筑物; (七)其它***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或工程建设等临时占***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市道路的,不得损***市道路,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道路占用费。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占用范围和出租、转让使用权。 占用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日前提出申请。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道路原状;***道路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依***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或***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的,应***市政设施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符***市道路养护维修规范。检查井及其内壁、箱盖应当标有表明其使用性质的明显标识和产权人名称。不同行业之间不得随意相互出售、出借井盖、箱盖。 第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市道路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路径平面图,经市政设施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需要变更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作业时间的,应当提前***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除应急抢修作业外,申请挖***市道路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月***日。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电力、通信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抢修同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审批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新建、扩建、***道路内敷设地下管线的,在施工前探明地下管线情况,权属单位******日内提出,***市政设施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时间内完成敷设工作。 第二十条 经批准挖***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范围和期限内施工,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悬挂项目告示牌; (二)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其它地下设施,继续施工可能损坏该设施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三)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淤泥、污水,***道路必须使用***道路维修标准的砂砾,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残土、垃圾等杂物; (四)挖掘***道应在工程结束后***日内***路面修复工作,***道路应在***日内完成修复工作; (五)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运物料和垃圾,***市容整洁。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市排水管网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市政设施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维修排***道等需要迁移、改建接设排***道、挖掘排水设施的,应***市政设施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闸门、管道等; (二)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三)掩埋、堵塞、占压和移动排水设施及标志; (四)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 (六)利***市排水井***道排放油烟、蒸汽及其他各种气体; (七)其它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利用、拆除、迁移、改***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三)擅自***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浮物; (四)利用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 (五)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电缆、管道上方挖掘; (六)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它损***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道路照明设施或***道路照明设施外接电源,架设通讯器材、广播和设置广告的,应***市政设施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市政设施的运行状况,***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组织建设和管***市政设施,按照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探索***市政设施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委托专业作业单位***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将其纳***市信用管理体系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责任单位***: (一)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以及移交给其管***市政设施,由其所属的管理机构***; (二)单位******市政设施,由投资人负责; (三)***道路***区域***市政设施由相应的物业、商户、企事业单位***,无物业管***区以及权属***区域市政设施,由属地政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设施功能完好,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有关单位***,不得阻碍维修作业。 第三十三条 因意外事故损***市市政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赔偿损失。因交通事故***市政设施损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并协助追补损失。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抢修人员应统一着装。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限行条件的限制。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因疏于管理致使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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