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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10-23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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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月***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 第五条 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目的相一致。 第七条 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区划名称、原籍地***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第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区划名称******区划名称。***区名称***,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区的市的***区划名称。***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区划名称***,不得单独使用。 城***区社会组织名称******区划名称***,缀以其住所地***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区分。 县级以上地方***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名称***(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 社会组织名称***(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名称***。 社会团体名称***“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名称***、非法人组织名称***,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金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 (二)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 (三)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人组织名称。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3年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在名称***“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时,认为社会组织名称***,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名称***,可以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标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名称***。 使用社会组织名称***,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使用名称***,为社会组织提供名称***。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者使用名称***,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名称***、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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