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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市】淮征地告〔2024〕10号-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0-28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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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征地告〔2024〕10号-***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淮征地告〔2024〕10号 ******月***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G329大新至沫河口段一***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4〕296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4124公顷(546.18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区沫***镇团结村小石村民小组;曹吴村曹吴村民小组、邓庙村民小组;三铺村北一村民组、北四村民组;汪邢村高王二村民组、高王一村民组;大柏村大柏村民组、小柏村民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6.4124公顷(546.186亩),其中:农用地35.9100公顷(538.65亩),含耕地30.3373公顷(455.059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5024公顷(7.536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G329大新至沫河口段一***路改建工程项目征收沫***镇团结村小石村民小组;曹吴村曹吴村民小组、邓庙村民小组;三铺村北一村民组、北四村民组;汪邢村高王二村民组、高王一村民组;大柏村大柏村民组、小柏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36.4124公顷(546.186亩),其中:农用地35.9100公顷(538.65亩),含耕地30.3373公顷(455.059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5024公顷(7.536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沫***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省***区片综合地价***》(皖政〔2023〕62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月***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区人民政府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1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月***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沫***镇人民政府,地址:***区沫***镇淝***路滨河壹号东北侧约180米,联系方式***56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沫***镇;团结村、团结村小石村民小组;曹吴村、曹吴村民小组、邓庙村民小组;三铺村、三铺村北一村民组、北四村民组;汪邢村、汪邢村高王二村民组、高王一村民组;大柏村、大柏村民组、小柏村民组范围内,***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ng.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沫***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乐 联系电话:***561 ***市***区人民政府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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