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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1-15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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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嘉***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盖章):嘉***市自然资源局 序号 执法事项 名称 执法事项 类型 执法 部门 执法 领域 实施层级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和他***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和他***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擅自进入国家规***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对超越批准***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擅自进入国家规***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元以下的罚款。 4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元以下的罚款。 5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6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7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下的罚款。 8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9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0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11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2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6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7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18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究价***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19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半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1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23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4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任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25 对以其他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26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27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8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29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30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31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32 对擅自废***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不准擅自废***道和其他工程。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33 对古生物化石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代为的费用由原单位***。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单位***,代为的费用由原单位***。 34 对单位***、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单位***、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 对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单位***,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元以下罚款。 36 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单位***、交换、赠与其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元***元以下的罚款。国有单位***、交换、赠与给非国有单位***,对国有单***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古生物化石单位***、交换、赠与其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元***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单***元***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单***元***元以下罚款。 37 对单位***、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国有单位***、交换、赠与给非国有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单***元***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单***元***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单***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1.《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9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40 对测绘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   (三)允许其他单位***。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1 对测绘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   (三)允许其他单位*** 42 对测绘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   (三)允许其他单位***。 43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或者让测绘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或者让测绘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45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6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元***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7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48 对测绘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9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50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51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52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53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54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7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58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59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60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61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62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63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68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对通过互联网***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4号)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元以下的罚款。 7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72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第七十五条中“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处罚事项 7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7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元以***元以下。 75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元以***元以下。 76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元以***元以下。 77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元***元以下。 78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79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0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1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82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市***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3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85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86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7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8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接受调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90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接受调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91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92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93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9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96 对规划编制单位***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7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8 对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 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9 对地图工作的监管 行政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100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行政处罚共100项,其中矿产类37项、测绘类33项、土地类25项、规划类3项、行政检查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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