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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福贡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1-20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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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表说明:事项名称***;执法类别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依据要表述到《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具体内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使层级是指州级、县(市)级、乡镇(街道)级。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执法主体 行使层级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元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 对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 对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 对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的***元罚款;货值金额*****元的***元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的***元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元罚款;货值金额*****元的***元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停止销售、告知停止使用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对销售***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享受中***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基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5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6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7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8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9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0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1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2 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3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定动物***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区、***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向无规定动物***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区、***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4 对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5 对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6 对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区调入低***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区调入低***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7 对违反本法规定,***道***省、***区、***市运输动物,***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道入省境或***省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道***省、***区、***市运输动物,***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道入省境或***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8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39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0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1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2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3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4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5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6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评估的;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7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8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49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0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元***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2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3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元***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8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59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实***元***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0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1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2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3 对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4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5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6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7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8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69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0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1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2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3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4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5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6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7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基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基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7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未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5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基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基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基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基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6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基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基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7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8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89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基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基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1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并毁灭有关证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2 对违法收购生鲜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3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4 对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发现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时,未及时就近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剖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进行无害化处理;情节严重的***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5 对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出售前,货主未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产地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6 对县境内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路、公路、水路、航空中转出县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屠宰场所、肉类加工厂屠宰的生猪等动物,没有合法的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补检,可***元以下罚款;引起动物疫情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7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8 对转移、出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99 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者《动物诊疗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0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印章和标识;对涂改、转让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证件、印章和标识的,可***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1 对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2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条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乡级动物防疫机构***、对公***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元以下的处罚。乡级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在七日内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3 ***省、***区、***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跨省、***区、***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区、***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动物卫生监督***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4 ***省、***区、***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区、***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5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6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7 对变更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8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09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元***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1 对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未按***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区域性试验的未经批准跨***区域引进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四)未按***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区域性试验的;(五)未经批准跨***区域引进种畜禽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2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3 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4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5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6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危害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的***元以***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7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的***元以***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8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19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0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1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元***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2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3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4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5 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6 对种子企业造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元***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7 对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8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29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0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1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2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3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区(地)的;擅自采集或者采***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的;擅自向种质资源***区(地)引进新物种的;擅***省外提***省特有种质资源的;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区(地)的;(二)擅自采集或者采***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的;(三)擅自向种质资源***区(地)引进新物种的;(四)擅***省外提***省特有种质资源的;(五)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4 对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包装不合格的;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在未种植过的***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三)包装不合格的;(四)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五)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六)在未种植过的***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5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6 对登记试验单位***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7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8 对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39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0 对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1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2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3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的,并***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4 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5 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未向分支机构***;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未向分支机构***;(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6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7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的***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8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元***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49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0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1 对农药经营人员未接受相关知识培训,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经营***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2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下罚款。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元以下罚款 。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3 没有按照规定经营农药,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4 对未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元以下罚款 。《***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或农药中毒事故。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销售。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5 对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伪造、买卖和转让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6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生物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危害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的,可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7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的,处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8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59 对侵权人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 (二) 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0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1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基准生产、加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基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2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3 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4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5 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6 对在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新品种注册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在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新品种注册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撤销该品种的注册登记,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7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8 对擅自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69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专门、转让采集证、允许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元以下的罚款。《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0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元以下的罚款。《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1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2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元;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3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元;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4 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实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二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元***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5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元***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6 对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7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8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79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0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1 对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花卉新品种未经花卉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授权或者许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使用花卉新品种的,应当经花卉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授权或者许可,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花卉新品种时,不得侵犯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在提供花卉新品种时,不得损害花卉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2 从事花卉种子生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除主要林木的商品花卉种子外,从事花卉种子生产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仓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花卉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 花卉种子质量的检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3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元至五千元罚款,在***元至五万元罚款;(二)敲䑩作业***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元至二百元罚款;(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元至三千元罚款;(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元至一千元罚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元至二百元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4 对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元至五千元罚款,在***元至五万元罚款;(二)敲䑩作业***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元至二百元罚款;(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元至三千元罚款;(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元至一千元罚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元至二百元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5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元至五千元罚款,在***元至五万元罚款;(二)敲䑩作业***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元至二百元罚款;(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元至三千元罚款;(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元至一千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元至五百元罚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元至二百元罚款。 参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上的;(三)在***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6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元至五千元罚款,在***元至五万元罚款;(二)敲䑩作业***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元至二百元罚款;(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元至三千元罚款;(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元至一千元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7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元以下执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8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89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0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1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2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元至一千元罚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3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4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5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元以下的罚款。参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上的;(三)在***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6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7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8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元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99 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0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元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1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十倍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2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3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4 对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5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6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元***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7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8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9 对船舶在禁止***区域内航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元以下罚款:(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0 对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1 对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元***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2 对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元***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3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4 对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元至五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5 对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6 对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责令改正,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可***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7 对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六条 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没收非法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和违法所得***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8 对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七条 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19 对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区和水生生物自然***区水域投放***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八条 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区和水生生物自然***区水域投放***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0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1 对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业条例》第五十条 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元***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2 对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 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责令改正,销毁产***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3 对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4 对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5 对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物苗种、怀卵亲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6 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7 对无船名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8 对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29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检测仪器、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0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3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5 对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三)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四)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6 对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7 对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未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的;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8 对遗失或者损坏农业机械牌证,未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39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0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员未经农机监理机构***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检查。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1 对未经审验牌证的或者审验不合格擅自驾驶操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2 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未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3 对没有取***区作业中介资格从***区作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区作业中介资格从***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依法予以查处。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4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5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6 对聘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7 对聘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8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49 对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50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51 对农用薄膜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或者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 行政处罚 《***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或者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可***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52 对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元***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流域内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53 对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元***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流域内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54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元***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元以下罚款。《***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五)使用禁用的农药,***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255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福贡农业农村局 县级 1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部门规章:《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农业部第3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二○○四年四月九日国务院第404号令)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 县级 2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月***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 县级 3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由***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月***日审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并公告抽查检验结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种子的真实情况,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 县级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 县级 5 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 县级 6 对兽药GSP经营店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 *** 县级 7 对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 8 农药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县级 9 饲料及饲料添***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省农药管理条例》(******月***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大宗农产品在采收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批发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禁止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 *** 县级 10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县级 11 农业机械销售、维修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 12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县级 1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县级 2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县级 3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县级 4 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第十九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外国船舶采取登临、检查、驱逐、扣留等必要措施,并可行使紧追权。第二十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必须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不能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的,应当提交相当于罚款额的保证金或处罚决定机关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不得离港。 *** 县级 5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县级 6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县级 7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县级 8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县级 9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拒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省渔业条例》 第四十九条: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10 对发包方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承包方原承包地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发包方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发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本办法收回承包方原承包地的;(二)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发包方没有承包方委托,代理农村承包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收益的统一结算,或者擅自改变、扩大代理权限,或者截留、扣缴承包方流转收益的;(四)强行租赁农民承包地进行再发包的;(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 县级 11 对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五、六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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