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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2023年增发国债山洪沟治理项目非工程措施建设第1次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 2024-11-20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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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增发国债山洪沟治理项目非工程措施建设第1次答疑澄清 瓮安县***增发国债山洪沟治理项目非工程措施建设 第1次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增发国债山洪沟治理项目非工程措施建设招标,现发生更正,具体如下: 1、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 四、信誉要求: 1.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1.4.3 款情形之一; 2. 投标人须在全***省级水利***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后的平台网络查询截图;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 其他: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直达机制,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实名制,并按照相关要求纳入***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监管,设立专用账户,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投标人承诺如中标后,用于本项目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不得低于20% 。(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格式自拟)。 现更正为: 四、信誉要求: 1.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1.4.3 款情形之一; 2. 投标人须在全***省级水利***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后的平台网络查询截图;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12付款方式” 10.12付款方式: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保证金额*****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正为: 10.12付款方式:主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总金额***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保证金额*****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后,支付剩余全部合同价***原项目总投资、最高投标限价****元 现更正为:项目总投资、最高投标限价****元 4、原工程量清单有修改,请重新下载澄清文件正文查看。 5、原“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7.4 质量保证金”: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之日一次性交纳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保证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在专用合同条款1.1.4.5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满足工程验收所需档案资料的移交,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现更正为: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之日一次性交纳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保证金或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1.1.4.5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满足工程验收所需档案资料的移交,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本澄清文件及持续关注发布的相关澄清通知。 *** ******月***日 文件预览: 澄清内容.pdf 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答疑澄清文件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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