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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县水渡河库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三合垸、水塘垸段堤防达标工程监测监控预警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05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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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详情

当前位置: > 合同公告 ***长沙县水渡***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三合垸、水塘垸段堤防达标工程监测监控预警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市采购网 || || 公告创建时间:***货物类合同预览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水渡***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三合垸、水塘垸段堤防达标工程监测监控预警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 长沙县水渡***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三合垸、水塘垸段堤防达标工程监测监控预警采购项目 其他安全生产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 ***.15  合计金额*******元  合计金额***贰拾陆万肆仟***元壹角伍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运输、现场装卸、厂内组装、现场安装以及所需的技术服务、现场调试、保险、税费等和不可预见因素产生的任何费用。 技术标准: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2、交付的产品应与招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 3.履行期限及地点***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期限12个月;项目进场时间:合同签订后***日内。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制作和自检,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及费用:按招标文件***,全部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国库支付) 付款方式:招标人有权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合同金额***: 采购人通过(国库支付),货物到达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金额***待本项目土建工程完工验收满一年并提交验收资料后,再支付30%,即付至货物结算价***余款(扣除5年信息化部分质保期费用***元后)在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信息化部分质保期费用***元待5年质保期结束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以县内完税证明付款。 合同金额***: 若本项目纳入上级资金考核或本项目有上级资金或专项债,采购人有权参照如下方式进行付款: 采购人通过(国库支付),货物到达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金额***待本项目土建完工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资料后付至结算金额***余款(扣除5年信息化部分质保期费用***元后)在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信息化部分质保期费用***元待5年质保期结束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以及县内完税证明付款。 质保金:甲方按招标文件***,扣除合同总价***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满贰(信息化部分除外)年后本次采购的货物未发生质量问题,所扣质量保证金将无息退还给乙方。 支付方式:银行卡支付(电汇) 甲方信息: *** 乙方信息: ***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灵境支行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 质保金:甲方按招标文件***,扣除合同总价***%的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满贰(信息化部分除外)年后本次采购的货物未发生质量问题,所扣质量保证金将无息退还给乙方。 4.2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北京灵境支行(***:***)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保证: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外壁应标注产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等。产品外观、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要求。 2、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管材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 信息化部分外的质保期为 2 年(信息化部分质保期为 5 年),超出厂商正常保修范围的,采购人需向厂商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费 用的,视为免费提供。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售后服务标准要求: 1、在设备质保期内,中标人应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 2、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做出电话响应,8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予以维修直到解除故障为止。如果中标人收到采购人通知后,不能在规定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3、本项目售后服务人员应为生产商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 其他要求: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 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三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 验收单的,视为乙方产品符合约定,但初步验收难以发现的瑕疵除外。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10 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5、供应商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人。 6、验收过程中产生产品质量纠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反之,由采购人承担。 7、培训:供应商负责对甲方指定的有关专业人员、维护维修人员进行操作、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至能熟练使用为止。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供应商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市场报价***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供应商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采购人偿付货款0.1‰的违约金;供应商不能按采购人计划要求交货或逾期交货10天以上的,采购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偿付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供应商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供应商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服务,则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2、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部分金额***期一天向供应商偿付货款0.1‰的违约金。 3、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约定事项: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及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和响应。 5、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6、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破产终止合同 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8、合同纠纷: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叁份。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合同标的及金额***果一致。 4.合同价*** 具体合同价***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 5.1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2 ***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 13.2 合同价***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第1.1款 甲方名称、地址 ***长沙县***路598号17F 第三章 第1.2(6)项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三章 第5.1款 履行合 同的期限、地点***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三章 第9.2(1)项 质保期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三章 第9.2(3)项 响应时间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三章 第13.5款 合同价***和条件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三章 第14.2(6)项 伴随服务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三章 第20.2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仲裁 第三章 第23.1款 合同未尽事项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县水渡***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三合垸、水塘垸段堤防达标工程监测监控预警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预算:****元 三、项目采购内容及清单清单详见附件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超出预算单价***无效投标。 四、项目要求及说明 1、货物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中标供应商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在48小时内安排人员接货。运输途中产生的一切事故、费用采购人均不承担责任。 1.2 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否则,采购人将有权拒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负。 1.3中标供应商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通知采购人,以准备接货。 1.4中标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质量保证 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外壁应标注产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等。产品外观、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要求。 2.2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管材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2.3 质保期两年,超出厂商正常保修范围的,采购人需向厂商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费 用的,视为免费提供。中标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且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3、验收 3.1中标供应商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人。 3.2 验收过程中产生产品质量纠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4、培训:中标人负责对甲方指定的有关专业人员、维护维修人员进行操作、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至能熟练使用为止。 五、售后服务: 1、在设备质保期内,供应商应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 2、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做出电话响应,8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予以维修直到解除故障为止。如果供应商收到采购人通知后,不能在规定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本项目售后服务人员应为生产商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 六、违约责任 1、供应商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采购人偿付货款0.1‰的违约金;供应商不能按采购人计划要求交货或逾期交货10天以上的,采购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偿付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供应商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供应商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服务,则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2、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部分金额***期一天向供应商偿付货款0.1‰的违约金。 七、其他 1、标志、包装、安装、运输等都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为采购人责任的另行商议)。 3、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实际供货过程中,材料必须由供应商直接供应,不允许转包及分包;采购人将不定期对供货单位***,若检测不合格、质量不达标,则按有关规定处罚,一切后果由供应商直接承担。 5、实际供货过程中,材料供应商需提供每批材料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书、相关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保证书; 6、实际供货过程中,每根管材外包装上需标明制造商的名称、类型、规格等常规数据,且管材管件的标识应明显且不易被去除,以确保该批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归口问题。 7、本项目最终以建设单位***。 附件1: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长沙县水渡***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三合垸、水塘垸段堤防达标工程监测监控预警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 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 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 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 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 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 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 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 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承包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路598号 地址: ***市***区***区***市北京经济技术***区***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瞿建斌 法定代表人: 李广聚 委托代理人: 瞿建斌 委托代理人: /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列表: 商务响应偏离表.pdf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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