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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煤制油公司2024年第2次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竞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29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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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详情

1.采购条件 ******第2次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竞价*****,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竞价***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价***为:CSIEZC***2。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包,采购7000吨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的供货、运输及相关服务。(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1《采购货物一览表》)。 3.竞价***要求 3.1本次竞价***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竞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竞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未体现煤焦油或燃料油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提供该证书扫描件; (3)竞价***有并提供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技术交流合格书”盖章件扫描件。 3.2本次竞价***体申请。 4.竞价*** 4.1凡有意参加者,获取竞价***在《国能e招》(www***)完成集团供应商注册,注册方法详见《国能e招》相关要求。 4.2竞价***式:远程售标。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登陆国能e招(www***)“用户登陆”获取本项目竞价***拟参加的标包。 4.3获取竞价***供以下资料:见竞价***要求。 供应商登陆国能e招(www***)选择本竞价***包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后打包上传,经审批通过的供应商即可从本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如因上传资料不满足要求而导致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竞价***不收费。 郑重说明:竞价***系统用户手册(竞价***w***商帐户下载,购标审核通过后竞价***据竞价***册(竞价***e招w***知、常见问题等进行电脑配置。 4.5技术交流要求: 技术交流时间:******月***日至******月***日 地点:***厂区1号门内生产***楼2楼质量技术部,联系人:***,联系电话:***015。 地点:***厂区1号门内检***楼供销中心1层102室,联系人:***,联系电话:***,***865。 技术交流时须携带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且满足以下要求: 1)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应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未体现煤焦油或燃料油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经销商或代理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 技术交流内容:见附件2: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参数与要求;见附件3: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质量考核标准。 注:已经获得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技术交流合格书”的竞价***购无需再重复进行技术交流,原“技术交流合格书”有效。 5.竞价***5.1竞价***第一标包:******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5.2竞价***后,采购代理机构***【开始竞价***竞价***报价***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竞价***e招(www***)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内蒙古呼和***市***区丝***路大道国能大厦 邮 编:010000 联 系 人:任亦楷 电 话:*** 电子邮箱:***@chnenergy.com.cn 网 址: www***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31370 招 标 人:*** 地 址: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镇马家塔 邮 编:017209 联 系 人:白良玉 电  话:*** 电子邮箱:***@chnenergy.com.cn***年***月***日 附件1采购货物一览表 标包号 标包名称 货物名称 数量(吨)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1 ******第2次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竞价***油 7000 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前完成交货 ***厂区汽车装卸栈台 注:1)本项目不允许报部分数量。 2)采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准。 技术交流内容: 附件2: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的质量指标 项目 控制指标 分析方法 密度(20℃),g/cm3 ≤1.04 GB/T 1884-2000、SH/T0604-2000 闪点,℃ ≥80.0 GB/T 261-2021 机械杂质,% ≤0.03 Q/SH***金属(铁钙镁),mg/kg ≤50.0 SN/T 2725-2010、Q/DQ MYH 015-2023 氯含量,mg/kg ≤10.0 RIPP(电量法、微库仑法)、 Q/GN 0053-2022 水含量(质量分数),% ≤1.0 GB/T 260-2016、GB/T 2288-2008 沥青质(质量分数),% ≤15.0 SH/T 0509-2010 <330℃收率,% ≥50.0 GB/T 18255-2022 注:本次采购中沥青质和<330℃收率两项指标不参与质量验收和结算。 附件3: 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质量考核标准 1.质量验收 1.1货物卸车时间定为每天的8:00-22:00,前述规定时间外到达买方的车辆应在停车场等候。 1.2卖方送货入场时,需提供出厂机打分析合格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卖方公章和生产商公章(如果涉及),机打磅单上加盖卖方公章。 1.3货物到达卸车栈台后,买方化验人员现场每车采样,按照表1对密度、氯离子和水分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出具合格报告单,车辆可达到指定位置***。 1.4 卸车前分析密度、氯离子和水分指标其中一项或多项不合格时,卖方要积极排查原因,确保合格后继续供货。当密度超过1.06g/cm3或氯离子超过20mg/kg或水分超过3%时,则立即停止供货,卖方要积极排查原因并向买方提交书面排查报告,获得买方认可后方可继续供货,在后续供货时买方先随机对其中一车进行采样分析,如分析仍有不合格指标,则后续车辆不予分析。 1.5卸车分析密度低于0.99 g/cm***时买方加测闪点,如闪点低于80℃则不予卸车。 1.6到货分析不合格被退货的车辆24小时内不得入厂。 2.质量考核及扣款 卸车前所分析的密度、氯离子和水分指标合格,并不代表该车所有质量指标合格。合同中货物全部到齐后,由买方将卸车分析时所获得的样品混合均匀并按照表1要求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将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做如 下扣款。 2.1水分超标扣款: 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水含量超过质量指标允许值以实际超出量按比例折价***为:扣款数额=单价***水含量分析值-质量指标) 2.2氯离子超标扣款: 氯含量10~15mg/L(含15mg/L)每吨折价***氯含量15~20mg/L(含20mg/L)每吨折价***氯含量20~25mg/L(含25mg/L)每吨折价***氯含量25~30mg/L(含30mg/L)每吨折价***氯含量30~40mg/L(含40mg/L)mg/L每吨折价***氯含量40~50mg/L(含50mg/L)mg/L每吨折价***;氯含量大于50mg/L,不予付款。 2.3机杂超标扣款: 机杂含量在超出质量指标允许值的基础上每增加0.01%折价***/吨,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4金属含量超标扣款: 金属含量以钙、铁、镁三种金属含量加和计算,含量50mg/kg~60mg/kg之间(含60mg/kg)折价***;含量60~70mg/kg之间(含70mg/kg)折价***吨;含量70mg/kg以上,在折价***吨的基础上每超出1mg/kg(以70mg/kg为基数)折价***/吨,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含量大于100mg/kg,不予付款。 2.5闪点超标扣款: 闪点低于80℃每低1℃折价***。 2.6密度超标扣款: 密度每超过质量指标0.002g/cm3,折价***吨。 2.7严禁卖方以未经处理的全馏分中温煤焦油为供货产品,严禁以非全馏分中温煤焦油或掺兑非全馏分中温煤焦油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供货产品;如在买方现场核实、到货验收、加工等过程中发现不满足上述要求,则终止合同并由卖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2.8 质量考核及扣款”中所有考核指标叠加扣款。 2.9本次采购的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的沥青质和<330℃收率两项指标不参与质量验收和结算,只作为监控项目。 2.10 如卖方对买方卸车和混样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其资质不得低于买方质量检验中心资质,复核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在双发未达成一致前,暂停本批次合同供货或参加后续竞标。 3.质量管理及考核 3.1卖方在送货过程中出现: (1)不按买方要求配合采样、偷换油样、计量等弄虚作假行为; (2)超过首次分析不合格(以质检报告单时间为准)24小时后通过伪造单据、套牌等违规方式再次入厂的行为; (3)未经买方许可,擅自操作买方机泵、采样器等设备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车辆和司机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买方外购油运输业务,否则买方将终止与使用该车辆或司机的卖方合同,并1***日内不得参与竞价***买方有权随机对卖方送货车辆采取必要的清洗措施后,进行内部结构的检查,卖方无条件配合。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配合买方检查的车辆和司机永久性列入黑名单,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卖方参与外购油招标项目,由卖方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3卖方在组织产品运输时,应专车专用,不得使用运输过比预处理全馏分中温煤焦油组分重、凝点高等劣质油品的车辆。买方过磅净重大于卖方磅单净重300kg时,买方有权滞留车辆做进一步盘查,卖方须配合买方查找原因并积极整改。 3.4卖方在备货和生产过程中,买方有权派驻人员对原料来源、加工工艺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卖方要积极配合,否则暂停供货。 3.5卖方无条件接受买方对质量的认定及考核,并同意按照考核进行扣款、赔偿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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