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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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详情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 文章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字体:小 大 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教育局“***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算:25***元 投诉人:*** 地址:***省***市***区长***路123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家属院****元1502室 被投诉人1:宁县教育局 地址:宁县马***区集中***区***楼4楼 被投诉人2:*** 地址:***市***元世贸中心1203室 我机关于******月5***对宁县教育局“***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包、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一)***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包 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12、13、14、17、18: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75寸交互终端”第1、2、4、5、6、8、11项,“常态化授课系统”第1、3、4、5、6、8、9项,“设备运维系统”第6项,“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中“第2项”,上述参数及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现有材料证明均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前述参数及评分标准要求。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75寸交互终端”第1、2、4、5、6、8、11项、“常态化授课系统”第1、3、4、5、6、8、9项、“设备运维系统”第6项、“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中“第2项”,不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5、16: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常态化授课系统”第10、11项,“设备运维系统”第4项,上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常态化授课系统”第10、11项、“设备运维系统”第4项要求,前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19: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中“3.为确保教育数据托付管理能力、存储能力及信息安全能力,所投交互智能平板厂家须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定。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上述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的申请和认定,对企业的成立时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作出了限制性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微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二包 投诉事项1、2、3、4、5、6、7、8: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录播主机”第7、8、17、18、19,“教室检测终端”第11、12项,“学生检测终端”第8、9、10、11项,“教室录播平板”第1、2、3、4项,上述参数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组论证意见等,现有材料无法证明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录播主机”第7、8、17、18、19、“教室检测终端”第11、12项、“学生检测终端”第8、9、10、11项、“教室录播平板”第1、2、3、4项,具有排他性、指向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第一包投诉事项15、16、19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第一包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12、13、14、17、18不成立,予以驳回;第二包投诉事项1、2、3、4、5、6、7、8不成立,予以驳回。 3.对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责令宁县教育局、***进行整改,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月***日 附件下载 无附件! [文章] [添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