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区财政厅广西壮族***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精神,为继续加快推进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2022年7月4日-2022年10月31日。 二、清退对象 从2019年至今,尚未向我局申请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矿山企业(见附件1)(包括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政策性关闭矿山、目前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 三、返还保证金需提交材料 请各相关矿山企业按照清退时间要求向我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2),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采矿许可证(正副)复印件、治理恢复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信息等材料作为附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上报材料(或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在完成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采矿权人。 联系人:刘庆昆 电话:0770-*** 通讯地址:防***市***区***路30号 邮编:538001 邮箱:fcgxfk@163.com 附件:1.防***市市本级尚未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采矿权登记数据台账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申请书 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