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关于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的公告(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一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等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并报请赣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日,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公告所列矿山后期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请裁定。
公告时间:***7月13日-***8月12日
受理单位:***399
监督电话:***680
赣县自然资源局
***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