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市***区马***区城***区102#201室及102-101室储藏室的公告
***省***市***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月***日10时至2022年***月***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省***市***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市***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70),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市***区马***区城***区102#201室及102-101室储藏室,不动产权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2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1号,所在层数/总层数:2层、1层/5层,建筑面积:94.4、14.9。房屋用途:住宅、其他,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土地性质:出让。VR链接:
http***iyuncs.com/p***868ae6a9eLang=zh-CN
起拍价***元,保证***元,增价***pan>2000 瑕疵或其他情况:1、该房屋中曾经有人自 杀死亡,本次拍卖不包括室内任何可移动物品,储藏室门锁已损坏,修复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2-101室储藏室实地勘验门牌号为102-103室,最终以法院交付为准。2、办理过户登记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卖方费用由买受人预先垫付,请务必于收到成交裁定书10日内凭发票至法院报销,逾期不予处理。3、房屋的水、电、物业费用及其他不明确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4、若本次拍卖或变卖流拍的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相关税费的缴纳义务延用此次拍卖公告、须知及情况表5、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买受人务必联系辅助机构***,确定拍品状态,买受人若参与竞拍则视为对本拍品所有瑕疵均已了解并接受。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金法槌”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金法槌”统一安排)。特别提示:***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金法槌”联系电话:***。
法院咨询电话:***公告期间接受咨询(节假日及休息时间除外)。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方式,保留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价***。
五、特别提醒: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房屋所在地有关限购政策,自然人购房应符合房屋所在地限购政策文件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参加竞拍的,如竞价***本院无法出具成交确认书及过户裁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若因限购政策或其他行政审批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与拍卖人无关,法院不负责协调,所缴纳保证金及拍卖款不予退还。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拍系统将在竞买人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其他方式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市***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宿城支行,账号:***)
2、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价***竞拍成交价***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法拍卖网络竞价***》,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监督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辅助机构***、预约看样联系电话:***
法院咨询电话:***(金法槌)(仅工作日工作时间)
***市***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