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BFFWZ01524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2中的“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现变更为: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
注:业绩合同扫描件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技术及报价***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项和“人员业绩”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
注:业绩合同扫描件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区新***路与***路交口瑶海建设大厦
联系人:许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
地址:***市滨***区***路2588号(徽***道与***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2、***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