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供应商应在报价***将以下资料扫描件,通过“上传报价***上递交: 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书)。 ⑵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承揽本项目所需工程资质。 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应能力,提供资格证书和驻场承诺。 ⑷附件《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资料提交格式》按要求填写完整并按盖章要求盖章。 ⒉其他要求: ⑴不允许转包或私自分包,不接受联合体。 ⑵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 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⑵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⑶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⑷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⑹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⑺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注: ⒈以上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否则将视为无效资料。我中心本项目负责人拒绝接收其他方式递交的所有资料,同时提醒供应商在竞价***自己单位***,保障公平竞价***/font> ⒉如上传的供应商资格审核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供应商应注意保护,我中心不负责承担资料泄密责任及因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