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镇人才公寓建设项目 第十标段
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的委托,对***市乡镇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第十标段(纸***镇)(招标编号***3)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中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4:3:3模式支付。即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后支付合同约定金额***其中主体工程完工支付20%,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支付20%);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按审计结论金额***%;次年付清余款(不计利息),且支付时间至少与上一次支付时间对口一年,同时按合同要求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证金手续。”现澄清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双月计量,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即每双月度底将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上报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6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后付至扣除暂列金合同金额***;办理已完工程结算审计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审计金额***;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付清余额(不计利息) 。”
2、原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企业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请将征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彩色扫描件置于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此项为废标条款)”。现澄清为:“投标企业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请在征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原件企业名称***,并将扫描件置于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此项为废标条款)。 ”
其它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