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荣县***镇梧***街50-5-4号营业用房
的拍卖公告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月12日10时至2022年***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pa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荣县***镇梧***街50-5-4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约:40.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荣房权证荣字第***5号)。
起拍价***>:170349.6***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pan>1000***元。
注: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 行,但必须在竞价***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16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咨询电话:***987肖女士)。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保留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价***/span>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出具相关过户法律文书,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在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经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和无缴费凭证原件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涉及水、电、气、物业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与拍卖人无关。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8月7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2年8月20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工行自贡汇兴分理处,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保证金金额***n>1000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86。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案件、标的咨询电话:******987
京东咨询电话:***86
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址:http***
拍卖信息可在“京东网”上查询。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