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环罚决字〔2022〕4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诗勇
地址:乐东县城***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月***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乐东县城***路黄标车停放拆解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旧报废车、切割机、拆解机械等作业工具,经核实,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197***元,项目尚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下,擅自于******月开工建设并投入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综执环罚告字〔2022〕48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月***日我局提交自行放弃陈述和申辩意见声明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和《***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设项目类序号1)“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其他情节及调整幅度”的规定,并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
1.罚款***元整(10000.00);
2.责令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交至我局指定的收款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
你单位***,才能缴纳罚款,并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志清,电话:***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