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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2025年1-12月脱硫石膏销售处置

更新时间 2024-12-11 招标单位 我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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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注册登录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2025年1-12月脱硫石膏销售处置-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CG2024121100421 采购商: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12-11 17:09:42 项目状态: 进行中 项目签章使用规则: 供应商报价不强制使用项目签章 报价截止时间: 立即参与 采购品信息 序号 采购品名称 规格 单位 1 脱硫石膏 SO3≥38% 吨 2 脱硫石膏 SO3≥38% 吨 项目说明: 项目说明: 一、项目内容: 1.1项目业主: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询价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询价。 1.2本销售项目的销售模式为企业自主销售,企业自主销售为公开竞价。 1.3 项目名称: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2025年1-12月脱硫石膏销售处置项目 1.4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买受人须在合同期内每月(自然月)按不低于合同签订的月均处置量进行提货,对未在每月(自然月)内按合同签订的月均处置量提货的买受人采取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扣罚履约保证金的处罚(扣罚金额=三个月总计未完成量×运输补贴费)(注:三个月总计未完成量=3×合同规定的月均处置量-三个月总计实际提货量)。后续根据销售方书面或电话、微信通知的发货计划安排发运处置。(各竞选单位在报价单上注明月均处置量及年度总计处置量),履约保证金需在扣罚后3个工作日内补缴齐全。 1.5 销售产品范围: 标包 名 称 质量情况 涉及公司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脱硫石膏 散装 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 吨 60000 本次销售数量为预估,最终以海丰和锐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二、可参与报价单位的资格要求 2.1、参与竞价的单位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如未三证合一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终端处置单位的环评报告书及终端处置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加盖公司鲜章。 2.2非终端处置单位,必须出具与终端处置单位签订的环保处置协议后,报价有效。 2.3当前或原合作运输单位如在前期合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反之前合同约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具备本次报价资格。 2.4当前或原合作运输单位如在前期合作过程中有合同、事故纠纷但责任未最终确定的,可以参与此次报价,但必须在报价结束前将纠纷处理完后才具备参与评选资格。 2.5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报价无效 2.5.1经实地考察认定为无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及无合法处置场地的。 2.5.2两年内有偷税漏税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5.3被列入失信被执信人名单(录)未被移除的。 2.5.4公司高管被限制高消费未被解除的。 2.5.5股东、合伙人、高管及拟准入开展业务类型的业务负责人、业务员与我公司涉及销售的业务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他社会关系的。 2.5.6股东、合伙人、高管及拟准入开展业务类型的业务负责人、业务员为我公司正常离职人员(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且离职不满三年的或因违规违纪被勒令离职的人员。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参与竞价的单位需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如未三证合一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终端处置单位的环评报告书及终端处置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加盖公司鲜章。 2.2非终端处置单位,必须出具与终端处置单位签订的环保处置协议后,报价有效。 2.3当前或原合作运输单位如在前期合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反之前合同约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具备本次报价资格。 2.4当前或原合作运输单位如在前期合作过程中有合同、事故纠纷但责任未最终确定的,可以参与此次报价,但必须在报价结束前将纠纷处理完后才具备参与评选资格。 2.5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报价无效 2.5.1经实地考察认定为无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及无合法处置场地的。 2.5.2两年内有偷税漏税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5.3被列入失信被执信人名单(录)未被移除的。 2.5.4公司高管被限制高消费未被解除的。 2.5.5股东、合伙人、高管及拟准入开展业务类型的业务负责人、业务员与我公司涉及销售的业务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他社会关系的。 2.5.6股东、合伙人、高管及拟准入开展业务类型的业务负责人、业务员为我公司正常离职人员(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且离职不满三年的或因违规违纪被勒令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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