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关注!您离开之前... 关注中项网服务号免费订阅项目... 注册免费体验中项网服务
服务热线: 4008161360
项目
  • 项目
  • 招标
  • 重点项目
  • 设计院库
  • 项目汇总
  • 统计分析
  • 展会信息
搜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黔东南州水务局2021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7-05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联系人 立即查看 联系电话 立即查看
项目地址 立即查看 招标机构/单位/公司 立即查看
填报单位 立即查看 代理机构联系人 立即查看
设备词 立即查看 招标编号 立即查看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中项网会员用户开放, 【 注册 / 登录 】 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招标公告详情

 

 

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21〕6号),现将调整后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如下:


附件1

黔东南州水务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取消依据

备注

1

2









附件2

黔东南州水务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下放依据

原实施主体

下放

层级

备注

1

2















附件3

黔东南州水务局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名称

承接依据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备注

1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170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24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田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关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附件55项)

黔东南州水务局

黔东南州水务局

20174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明确取消,2020***省人民政府令第198恢复。

2

权限内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该事项作为“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子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8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附件56项)

黔东南州水务局

黔东南州水务局

该事项为“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子项,现单列出来。


附件4


黔东南州水务局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调整情况

1

2







附件5


黔东南州水务局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原权力名称

合并后权力名称

合并依据

实施主体

1

2










附件6

黔东南州水务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实施主体

1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省、***区、***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702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款、清理规范的内容:水利部门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span>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附件56项)

黔东南州水务局

2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令修改)第二十六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黔东南州水务局

3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日主席令第39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区、***区、***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黔东南州水务局

4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正)172

黔东南州水务局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02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黔东南州水务局

6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03

黔东南州水务局

7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170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24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田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关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附件55项)

黔东南州水务局


9



下载APP

扫码下载中项网APP

关注微信

扫码关注中项网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