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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岳池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 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2-2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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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49号)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县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岳池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诚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对《实施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月***日起至******月***日。
二、征集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反馈,通讯地址:岳池县翔***道三段902号,岳池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谢福伟收,邮编:63830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q.com
信函、电子邮件等请注明“《岳池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议”字样,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和您联系。我们将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议内容严格保密。欢迎大家踊跃参与,畅所欲言。我们将认真梳理汇总、评估论证、参考吸纳。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附件:岳池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岳池县消防救援大队
******月***日



岳池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章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小学校、幼儿园、小诊所、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老旧房屋及老弱病残人员住房等场所应重点管理。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至少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六)全***省级***镇、历史文***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整改。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三)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四)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教育体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场馆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活动,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全员消防演练。每个中、小学校需配备12名专兼职老师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将火灾后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加***市政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督促、指导;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
(八)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区(点)、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单位***。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应急部门。负责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指导、配合制(修)订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加强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在依法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规模以上企业严格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物流仓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
(九)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
(十)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按规定协助消防救援机构******道进***道经营、违规设置广告牌、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派出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
(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行业管理单位。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粮食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
(五)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六)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消防通信、消防***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按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防火防***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道、安全出口、消防***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
(八)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单位***、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建筑业、房地产、物流、物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
第十六条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按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占用、堵塞、封闭疏***道、安全出口、消防***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道、安全出口、楼梯***区域无违规停放非机动车或堆放杂物。对老***区按要求和程序划设消防***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标线。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
(四)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单位(行业)发生火灾,或连续2年发生2次以上同类生产性火灾事故的。
(五)重大消防专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经上级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2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已经履行职责的,或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变,造成单位(场所)不符合现行要求的。
(二)因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因相对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原因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或者因相对人拒不执行、阻碍执行等行为使执法意见、决定无法执行而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对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或者***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作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的。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过失的违法、违规履职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及时发现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未列入消防监督抽查计划的单位(场所)、检查过程中未被抽选的部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经过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因其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的。
(七)对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或者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建设工程或者场所予以强制执行后,当事人擅自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导致火灾事故的。
(八)执行上级命令和文件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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