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详情
采购公告1. 采购条件 本项目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窑炉配件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建设资金来源业主自筹;本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采购条件,现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窑炉配件竞争性谈判采购,特邀有兴趣的潜在单位参与报价谈判。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窑炉配件竞争性谈判采购 2.2采购范围:详见技术要求。 2.3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 2.4交货地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场地(重庆市)。 2.5 该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人民币45万元,所有单位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该最高限价的范围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指导安装费、包装费、上车费、运费、卸货费、运输保险费材料到厂后卸货至买方指定地点) 2.6付款方式:前30%预付款为银行承兑汇票,后70%为现金电汇。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定金,卖方同时出具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部件)运到买方现场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支付总货款的30%;设备(部件)安装调试完毕,并经72小时连续试运行合格后支付总货款的35%;总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考核12个月后支付。 3. 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参与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比选设备(部件)的生产、销售相应的经营范围;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期限内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3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参与投标的须取得唯一授权。 3.4参与投标的单位需提供制造商在类似行业业绩合同复印件不低于2个。 4. 竞争性谈判规则 4.1报价文件要求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2报价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和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的理解,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报价要求体现单价、数量及总价,含分项报价明细。 4.3报价货币为人民币(RMB),应包含设备(部件)款、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4.4报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函、营业执照、业绩表、法人委托书。 5.竞争性谈判办法 5.1本次采购采取综合评标法,其中价格总分70分,技术总分20分,商务总分10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参选单位应仔细阅读技术附件,全面了解设备的技术要求,在满足所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报价,综合评分最高者作为第一候选单位。 5.2技术评分表。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北京时间2021 年12 月3 日至2021 年 12 月9 日,每日9:00时11点30份,下午1点30至17:00时报名,递交报价文件(节假日除外)。 7. 报价文件的递交 7.1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021 年 12 月10 日上午 10 时00 分;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办公楼一楼103室)。 7.2 竞争性谈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3日内(节假日除外)。 7.3 竞争性谈判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本部。 7.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或不按照报价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同时在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cpicfiber.co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B区 联系人:李老师(采购)*** 党老师(技术)***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用于保护招标人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0.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0.2投标人应以投标公司的名义提交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 10.3投标人可以采用电汇、银行保函、现金支票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若投标人以其它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保留拒收的权利,若因此影响其投标有效性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银行转账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并将银行转账凭证一并放入投标文件中,备注写明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窑炉配件竞争性谈判采购。 10.4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书当日,按上述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6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与其他投标人恶意磋商,串通投标价格的; (2)招标人确有正当理由须延长投标有效期以完成相应工作,而投标人不同意的; (3)在提交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的; (4)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5)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七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0.7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 (1)公司名称: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账号:5000 1333 6000 5001 2972 (3) 开户行:建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10.8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并提供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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