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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新东方大厦A座1层、6-26层22处房地产及110个地下车位打包转让
发布时间 2024-07-29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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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详情

新东方大厦A座1层、6-26层22处房地产及110个地下车位打包转让 项目编号***让底价***22***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7-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8-05  标的所***区 : ***省_***市_***区 上链存证项目上链中... 此项目信息来源为浙江产权交易所,未尽事宜由浙江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本次转让标的为***市***区西***道12号新东方大厦A座1层、6-26层22处房地产及110个地下车位打包转让,新东方大厦A座房屋总层数为28层,其中地上26层,地下2层。具体参见附件《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房屋及车位如有溢价***单挂牌价***价***例溢价***别 其他 名称 新东方大厦A座1层、6-26层22处房地产及110个地下车位打包转让 地理位置 ***省_***市_***区 标的基本信息 重大事项披露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竞买方)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自由报价***信息披露期满日后一个工作日下午14:00;限时报价***信息披露期满日后一个工作日下午15:00,限时报价***180秒】结果确定成交价***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为***市***区西***道12号新东方大厦A座1层、6-26层22处房地产及110个地下车位打包转让,新东方大厦A座房屋总层数为28层,其中地上26层,地下2层。具体参见附件《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房屋及车位如有溢价***单挂牌价***价***例溢价***次转让标的所涉110个地下车位尚未取得权属资料,停车泊位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与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完全一致,转让方对地下建筑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不承担担保责任。受让方需自行办理地下建筑不动产权证,并承担办理地下建筑不动产权证的各项税费,权证办理及税费承担均与转让方无涉。受让方知悉并接受地下车位若按规定无法单独办理地下车位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的事实,放弃以无法办理权属登记为由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或解除等请求。 7.转让标的所涉部分房产及车位目前状态为出租状态,租期至******月***日,租赁情况具体参见附件《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 8.转让标的所涉资产如有渗水或其他各类需维修等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对房屋外观及内部结构、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均不作担保,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9.意向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10.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刘先生,***666。 11.标的物以目前的外观、结构等现状进行竞价***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意向方参考,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视为违约。 12.***集体户,***员工临时解决落户问题,落户地点******市***区西***道12号,属上城分局***街道派出所管辖,目前集体户尚未迁出,户内有8人。 13.***,于******月30***,***。 14.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转让方类型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监管机构(部门) 省级国资委监管 批准单位***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交易机构 浙江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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