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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2024年第2193号)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3-17号8门商业用房转让项目
发布时间 2024-09-04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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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详情

(***第2193号)***市***区***路43-17号8门商业用房转让项目 挂牌日期:2024-09-04***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地址 项目编号***名称 (***第2193号)***市***区***路43-17号8门商业用房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 转让标的所***区 挂牌价****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09-04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市甘***区东***路101号***市公共行政服务中***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为人***元。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承诺已充分了解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限购政策,已确认完成不动产购置资格的查询工作,确认具有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购置资格,并且承担如因不具有相应资格而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或变更登记而带来的损失以及给交易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务费后,转为交易价***。 (5)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将全部交易价***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6)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完毕后1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并签订《资产交接单》。交易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交易双方核查验收后均在《资产交接单》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交接时点前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交接时点后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同意在《资产交接单》签署完毕后10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 (8)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后(以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单》和受让方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为准)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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