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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青秀区方园路1号西翠公寓1号楼3-206号不动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2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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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详情

广西壮族***区***市***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月***日10:00至******月***日10:00(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om/spc_item.htmid=D***8CDCF23BB8E9F1CCA17F469,户名:***市***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梁文广、石锦莉名下共有的位于***市***区***路1号西翠公寓***楼3-206号不动产进行网络公开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市***区***路1号西翠公寓***楼3-206号不动产 1.标的物详情:拟拍卖标的物位于***市***区***路1号西翠公寓***楼3-206号不动产,该标的物地段对外交通便利,周边服务配套设施齐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交付情况为准,具体详情见标的物情况调查表。 2.特别提示:具体实时欠费金额***行前往物业了解。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以及办理的实际情况等,请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先装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延迟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变更登记的任何承诺。 3.重要提示: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卖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恶意抬价***拍卖秩序的买受人或主要责任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竞价***价*** 第一次拍卖竞价***24年***月***日10:00至******月***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起拍价***元,保证金:1***元,增价***元。 三、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出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价***交。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网账户(未有淘宝网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拍卖前一日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本院已委托网***展示(该项费用由法院在竞买成交款中支付,不另行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人需要咨询、实地勘查标的物的,***进行联系。联系人:******395、廖经理***054。 六、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七、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拍卖竞价*****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市***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市邕宁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 九、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如需办理拍卖按揭贷款,请在开拍一周前通过银行的贷款资格审查。 可咨询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电话:陆经理***395、廖经理***054。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查询。 投诉电话:*** 联系地址:***市***区龙***道***路60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市***区人民法院 ******月***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社会机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按4‰收取;超***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按1‰收取。 (二)动产成交价***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按2%收取,最少***元***元的部分按1%收取;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元。 (四)因买受人原因悔拍且被依法没收竞买保证金的,如果拍品重新提起拍卖,则按照上述(一)、(二)、(三)项标准的10%支付辅助工作费用;如果拍品不再进行拍卖程序,则按照上述(一)、(二)、(三)项标准的30%支付辅助工作费用,费用从被没收的保证金中支付。 (五)因标的物依法符合撤拍规定而撤拍、标的物拍卖流拍、变卖未成交或被执行人以其他方式履行、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拍卖的,甲方不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拍卖或变卖未成交但以物抵债成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支付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以发票为准),不超过上述(一)、(二)、(三)项标准的50%。 (六)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成交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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