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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聊城市】关于对高唐县鑫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4-20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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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文  号:
聊(高)环罚〔2022〕1-03号
发文日期:
******月***日
发布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
主  题:
组  配:
行政执法公示;企业事业单位***
效力状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W09DN7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静

地址:***省***市高唐县***镇新村***路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331日,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导组《关于对328日、30日高唐县环保督导发现问题进行反馈的函(聊环督办〔202229号》,反馈***打磨工序未在干式脉冲除尘柜内进行,且除尘柜及车间均未密闭,造成粉尘外溢严重;院内有一台未喷***道路移动机械。202241日,***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反馈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实际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路移动机械为发动机编号***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的叉车,未按照规定进***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等两种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据材料***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导组《关于对328日、30日高唐县环保督导发现问题进行反馈的函(聊环督办)〔202229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路移动机械为发动机编号***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的叉车,未按照规定进***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等两种违法行为。

(二)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实际的违法主体为***

(三)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高静和受委托人周华建的身份。

(四)证据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录。***的行业类型属于建材行业。

我局于202247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高)环罚告20211-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高)环罚听〔20211-03号)***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局认为高唐县鑫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1、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1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裁量等级1”的规定。追究你单位***,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元整(20000.00)。

高唐县鑫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动机编号***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的叉车,未按照规定进***道路移动机械申报,违反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新***道路移动机械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农***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由所有人所在地的农机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中申报的规定,依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元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的的规定。追究你单位***,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元整(5000.00)。

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元整(2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

20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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