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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减免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4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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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各区民防办、相关管委会民防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以及《关于做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沪财资〔2022〕6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202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2〕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稳定营商环境,结***市公用民防工程使用管理实际,现就***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对租用公用民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服务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

(二)受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公用民防工程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应将减免政策落实到最终承租民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采取转租使用公用民防工程的,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减免政策。转租单位***,同时应配合民防管理部门,将减免政策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二、适用范围

(一)民防管理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转租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使用协议(合同)并正常履行,使用(租赁)协议(合同)期限涵盖******月***日至***月***日中任一时段。

(二)承租方应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对承租公用民防工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使用费(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使用(租赁)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

委托管理单位、转租单位***,应将承租方上述材料和承租方企业清单,承租方减免申请审核意见等材料,汇总提供民防管理部门。

(二)民防管理部门对承租方直接递交或委托管理单位、转租单位***。民防管理部门对其直接出租的公用民防工程,与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签订有关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减免补充协议。委托管理单位、转租单位***,应与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签订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减免补充协议。

四、减免方式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减免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的具体期限,发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时,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实际使用期为限。

(二)承租方尚未支付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的,由出租方按使用(租赁)协议(合同)直接免除相关期限的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

(三)承租方已支付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的,减免的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中抵扣。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民防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充分认识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级民防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优化减免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主动向承租方公开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等信息,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答。对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予以支持。

各区民防办和相关管委会民防部门于***月***日前报送《公用民用工程使用费减免工作联络表》,***月***日前完成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减免工作,填报《减免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情况统计表》,并将完成情况书***市民防办(邮箱:jhcwcmfb@163.com、传真:***)。

(三)依法合规操作。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操作,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

2.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市民防办公室  

******月***日   


附件1

公用民防工程使用费(租金)

减免工作联络表

       单位***:


姓名

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单位***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抄送:***市财政局,市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市民防办公室秘书处******  ******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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