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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在建筑安装工程
发布时间 2022-08-15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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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故事】租赁物到期未返还,租赁费能否无限期计算法院判了……

来源:   发布时间: ******月***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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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原告A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B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承租甲方钢管、木架板、工字钢等建筑物资,租赁期限自******月***日至******月***日止……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如乙方继续使用甲方货物,但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与甲方续签合同的,租赁物租赁价***基础上上浮50%,租期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乙方每月支付一次租金,支付当月产生租金的60%,年底支付产生总租金的100%……乙方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双方在合同附件中还对维修价***准做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资。后原告分别制作了三次租金计算清单,租金合计***元,被告B公司就上述费用一直未有支付,原告遂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诉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利息;被告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物资或按合同约定价***原告损失,并按《合同》约定价***%支付租赁费至全部返还之日或全部赔偿之日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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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诉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合同到期后,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按原合同约定价***费至全部返还之日或全部赔偿之日止。众所周知,任何租赁物均有使用寿命,如承租人长期不能返还或赔偿,租赁费势必长期无限计算下去,是显失公平的。具体到本案,原告主张租赁费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在判决执行中,被告长期不能返还,或租赁物已灭失,租赁费还再长期或无限期计算下去,是显示公平的。据此,法院在审理中向原告释明,但原告明确表示诉求意见不变。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另结合本案实际,法院最终酌定返还租赁物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该到期日亦为不能返还租赁物赔偿款应支付日期,逾期视为承租人以实际行动明确表示履行不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即,超过该规定期限则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价***赔偿金。

  【法官提醒】

  640

  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在建筑安装工程领域是常见的、必须的环节。但其中问题又层出不穷,在此特别提醒:租赁物出租时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将内容约定详实,除约定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外,还应明确约定到期后对方需多久返还租赁物,并对返还的租赁物需达到什么状态为合格返还进行明确约定。因租赁物有使用寿命,出租人主张租赁费支付到实际返还租赁物止,法官应进行释明,出租人应明确租赁物返还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以实际行动表明租赁物返还义务的履行不能,此后应按违约对租赁物价***,否则将可能造成承租人长期不返还而租赁费无限期计算下去,是显失公平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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