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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市南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认定为工伤人员公示(南人社工认公示〔2021〕1号)
发布时间 2021-01-2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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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认定为工伤人员公示(南人社工认公示〔2021〕1号)

******月***日 17:23:27 信息来源:***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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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徐兴华等12人拟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情况公示如下:

1、徐兴华系***市***区汇龙石油液化气充装站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市***区汇龙石油液化气充装站夜班巡查时,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职工。******月***日***时***分许,***分包的***区长江大院***楼、***楼、***楼、***楼、***楼、中庭地下室项目工程***楼搭设外墙抹灰架体时不慎滑倒受伤;被***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创伤性气胸、肺气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职工,家住***区***街道古永村。******月***日***时***分许,该职工驾驶川QC35921电动二轮车在下班回家途中,途径35***道2446Km(松山考场)时,与滕明均停放川***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发生了导致袁顺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袁顺华承担同等责任。******月***日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伴颅内积气,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右侧额骨、颅底、左侧乳突)骨折,多发面部(右眼眶、右上颌窦、右下颌)骨折,右侧额面部(右额、眼睑)皮肤挫裂伤,肺挫伤,肺部感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联邦高中端皮鞋凉鞋研发生产运营项目(一期)地下室修理配电柜时,不慎滑倒在台阶上受伤,被***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多发肋骨骨折(左9-10),双侧胸腔积液,右肺感染,低钾血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的职工,家住***市***区***镇石塔村。******月***日***时***分,该职工骑行川Q71490超标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市***区***镇乡道(水口村1组)时,***堆放及遗***道路上的肥料(牛粪)后滑倒,造成其受伤。***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号认定:向朝培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的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市***区***镇新车站门口,维修天然***道,在拔取电源时,插头产生火花引燃天然气,导致潘家松全身多处烧伤。被***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颈部二度烧伤,腕和手二度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的职工,家住南溪凤凰华城。******月***日***时***分许,该职工驾驶电动车从家前往***镇健旺7社电网改造工程现场作业的上班途中,途径***路与***路***路口时,与黄勇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川Q08V32相撞,发生导致张明辉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左胫腓骨骨折;***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号)认定:张明辉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的职工。******月***日***时***分许,***承包的***区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和***区文教服务中心项目检修时不慎被吊篮挤伤手指。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环指离断伤,右手环指远节循环障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月王冲贵到***省***市***区***镇奇峰村、大坝村、渠河村、新桥村、柏杨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区大坝村聚居点(房***市政)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月***日***时***分,王冲贵在给***镇奇峰村居民村别墅2层斜屋面支模板时不慎踩滑摔倒受伤,***作为该项目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王冲贵本次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德友系四川盛世和兴建设工程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金科集美天宸二期工程项目1***楼7层外墙阳台抹灰时踩滑,从钢管内架上滑掉至阳台受伤。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多发肋骨骨折(左6.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曾晓玉系宜宾康宁精神病康复医院的职工。******月***日下午***时***分许,该职工在医院行政***区***楼梯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膝及以下部位受伤,被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节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吴东系***市***区兴沿采石场的职工。******月***日早上***时***分许,该职工进行采石场爆破前准备检查工作,下山时不慎滑倒受伤,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若对以上人员拟认定工伤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日内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联系电话:***,地址:***区***路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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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徐兴华系***市***区汇龙石油液化气充装站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市***区汇龙石油液化气充装站夜班巡查时,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职工。******月***日***时***分许,***分包的***区长江大院***楼、***楼、***楼、***楼、***楼、中庭地下室项目工程***楼搭设外墙抹灰架体时不慎滑倒受伤;被***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创伤性气胸、肺气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职工,家住***区***街道古永村。******月***日***时***分许,该职工驾驶川QC35921电动二轮车在下班回家途中,途径35***道2446Km(松山场)时,与滕明均停放川***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发生了导致袁顺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袁顺华承担同等责任。******月***日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伴颅内积气,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右侧额骨、颅底、左侧乳突)骨折,多发面部(右眼眶、右上颌窦、右下颌)骨折,右侧额面部(右额、眼睑)皮肤挫裂伤,肺挫伤,肺部感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联邦高中端皮鞋凉鞋研发生产运营项目(一期)地下室修理配电柜时,不慎滑倒在台阶上受伤,被***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多发肋骨骨折(左9-10),双侧胸腔积液,右肺感染,低钾血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的职工,家住***市***区***镇石塔村。******月***日***时***分,该职工骑行川Q71490超标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市***区***镇乡道(水口村1组)时,***堆放及遗***道路上的肥料(牛粪)后滑倒,造成其受伤。***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号认定:向朝培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的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市***区***镇新车站门口,维修天然***道,在拔取电源时,插头产生火花引燃天然气,导致潘家松全身多处烧伤。被***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颈部二度烧伤,腕和手二度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的职工,家住南溪凤凰华城。******月***日***时***分许,该职工驾驶电动车从家前往***镇健旺7社电网改造工程现场作业的上班途中,途径***路与***路***路口时,与黄勇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川Q08V32相撞,发生导致张明辉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左胫腓骨骨折;***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号)认定:张明辉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的职工。******月***日***时***分许,***承包的***区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和***区文教服务中心项目检修时不慎被吊篮挤伤手指。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环指离断伤,右手环指远节循环障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月王冲贵到***省***市***区***镇奇峰村、大坝村、渠河村、新桥村、柏杨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区大坝村聚居点(房***市政)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月***日***时***分,王冲贵在给***镇奇峰村居民村别墅2层斜屋面支模板时不慎踩滑摔倒受伤,***作为该项目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王冲贵本次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德友系四川盛世和兴建设工程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金科集美天宸二期工程项目1***楼7层外墙阳台抹灰时踩滑,从钢管内架上滑掉至阳台受伤。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多发肋骨骨折(左6.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曾晓玉系宜宾康宁精神病康复医院的职工。******月***日下午***时***分许,该职工在医院行政***区***楼梯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膝及以下部位受伤,被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节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吴东系***市***区兴沿采石场的职工。******月***日早上***时***分许,该职工进行采石场爆破前准备检查工作,下山时不慎滑倒受伤,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若对以上人员拟认定工伤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日内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联系电话:***,地址:***区***路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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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徐兴华等12人拟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情况公示如下:

      1、徐兴华系***市***区汇龙石油液化气充装站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市***区汇龙石油液化气充装站夜班巡查时,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职工。******月***日***时***分许,***分包的***区长江大院***楼、***楼、***楼、***楼、***楼、中庭地下室项目工程***楼搭设外墙抹灰架体时不慎滑倒受伤;被***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创伤性气胸、肺气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职工,家住***区***街道古永村。******月***日***时***分许,该职工驾驶川QC35921电动二轮车在下班回家途中,途径35***道2446Km(松山考场)时,与滕明均停放川***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发生了导致袁顺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袁顺华承担同等责任。******月***日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伴颅内积气,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右侧额骨、颅底、左侧乳突)骨折,多发面部(右眼眶、右上颌窦、右下颌)骨折,右侧额面部(右额、眼睑)皮肤挫裂伤,肺挫伤,肺部感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联邦高中端皮鞋凉鞋研发生产运营项目(一期)地下室修理配电柜时,不慎滑倒在台阶上受伤,被***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多发肋骨骨折(左9-10),双侧胸腔积液,右肺感染,低钾血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的职工,家住***市***区***镇石塔村。******月***日***时***分,该职工骑行川Q71490超标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市***区***镇乡道(水口村1组)时,***堆放及遗***道路上的肥料(牛粪)后滑倒,造成其受伤。***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号认定:向朝培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的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市***区***镇新车站门口,维修天然***道,在拔取电源时,插头产生火花引燃天然气,导致潘家松全身多处烧伤。被***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颈部二度烧伤,腕和手二度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的职工,家住南溪凤凰华城。******月***日***时***分许,该职工驾驶电动车从家前往***镇健旺7社电网改造工程现场作业的上班途中,途径***路与***路***路口时,与黄勇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川Q08V32相撞,发生导致张明辉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左胫腓骨骨折;***市某某***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号)认定:张明辉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的职工。******月***日***时***分许,***承包的***区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和***区文教服务中心项目检修时不慎被吊篮挤伤手指。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环指离断伤,右手环指远节循环障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月王冲贵到***省***市***区***镇奇峰村、大坝村、渠河村、新桥村、柏杨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区大坝村聚居点(房***市政)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月***日***时***分,王冲贵在给***镇奇峰村居民村别墅2层斜屋面支模板时不慎踩滑摔倒受伤,***作为该项目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王冲贵本次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德友系四川盛世和兴建设工程职工。******月***日***时***分许,该职工在金科集美天宸二期工程项目1***楼7层外墙阳台抹灰时踩滑,从钢管内架上滑掉至阳台受伤。被***市***区中医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多发肋骨骨折(左6.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曾晓玉系宜宾康宁精神病康复医院的职工。******月***日下午***时***分许,该职工在医院行政***区***楼梯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膝及以下部位受伤,被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节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吴东系***市***区兴沿采石场的职工。******月***日早上***时***分许,该职工进行采石场爆破前准备检查工作,下山时不慎滑倒受伤,被***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若对以上人员拟认定工伤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日内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联系电话:***,地址:***区***路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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