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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05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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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详情

***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月***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月***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市、***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区域之外,禁止在下列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路线路安全***区;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燃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区和架空通***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辖区)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确***区域、地点***,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七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八条任何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投诉。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区域、地点***、住宿、婚庆、殡葬典礼等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其***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禁***区域、地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不依法许可的;

(三)对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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