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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一日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6-09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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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朱基总理签署,于20033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61日起施行。

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修订版于2009124日公布,自20095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道、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元件)的制造单位***()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省、***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电梯制造单位***。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省、***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

()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市或***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梯、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

第三十四条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督促、检查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省、***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直接经济损失;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1;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5000;

()锅炉、压力容器、压***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1000;

()压力容器、压***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

()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省、***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20;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20;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10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改造,处1050;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5;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1

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20;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50;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10;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10;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的;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10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20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5:

()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未将电梯、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20;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20;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50;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200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20;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10;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520;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处520;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10;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20;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自动扶梯、自动***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道、客运缆车、客运拖***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内专用机动车辆,是***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区、旅***区、游乐场所等***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压***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省、***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自200361日起施行。19822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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