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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司法局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部分内容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9-0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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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司法局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部分内容公示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公示要求,现将嘉善县司法局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信息、执法委托书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以下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嘉善县司法局: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立案依据(执法依据)

备注

1

***2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

***3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救***道

被处罚人对嘉善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五、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附件:行政执法人员名单.doc

六、行政执法委托书

可***省执法主体确认系统中上传的委托书。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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