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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市】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4-08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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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html)]>begin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标题名称(html)]>end<$[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 根据******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本规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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