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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黑龙江支持企业发展助企惠企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21-11-2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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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助企惠企政策体系图………………………………………01

财税支持

A.房产税***镇土地使用税………………………………02

B.印花税……………………………………………………02

C.增值税……………………………………………………03

D.企业所得税………………………………………………05

E.个人所得税………………………………………………09

F.税前摊销…………………………………………………10

G.购买服务…………………………………………………10

金融支持

H.保险补贴…………………………………………………12

I.融资担保…………………………………………………12

J.贷款贴息…………………………………………………13

K.贷款周转金………………………………………………13

L.支***市…………………………………………………14

鼓励投资

M.固定资产投资……………………………………………15

N.主营业务收入……………………………………………15

O.新增规上企业……………………………………………15

支持创新

P.技术改造…………………………………………………16

Q.创新产品…………………………………………………16

R.创新创业载体……………………………………………17

S.研发投入…………………………………………………17

T.科技成果转化……………………………………………19

U.高新技术企业……………………………………………20

V.标准制定…………………………………………………20

人才支持

W.人才政策…………………………………………………21

X.人才住房…………………………………………………22

Y.人才奖补…………………………………………………22

政务服务

Z.企业开办…………………………………………………23

AA. 政务成本………………………………………………23

产业支持

AB. 资金支持………………………………………………24

AC. 发展奖励………………………………………………24

AD. 会展支持………………………………………………24

招商引资

AE. 投资引导奖励…………………………………………25

AF. 综合贡献奖励…………………………………………25

AG. 提档升级奖励…………………………………………25

AH. 企业落户奖励…………………………………………25

附录

***市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目录………………………26


助企惠企政策体系图

财税支持

A.房产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止。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2铁道部所***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镇土地使用税。(详见财税〔2003149号)

3***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B.印花税

4***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C.增值税

5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详见财税〔201938号)

7对宣传文化企业,自202111 日起至 202312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8***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详见财税〔201683号)

9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详见财税〔201275号)

10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详见财税〔2001113号)

1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2021年第5号)

12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扣除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019年第39号)

13***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详见黑财规审〔20191号)

14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自20157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详见财税201574号)

15销售软件产品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详见财税〔2011100国发〔20114号)

16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详见财税〔2018120号)

D.企业所得税

17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2号)

18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减按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税务总局公2021 年第8号)

19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300,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税务总局公2021 年第8号)

20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5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1)技术先进型服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7 1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财税201779财税201744

2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财税201147 号、国科发火201632 号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财税201563 号)

2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77号 、财税2016110号)、财税2009166号)

2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国税发200987号)

25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1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1210号)、财税201455号)

26集***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

27)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8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500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font>500详见财税2018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E.个人所得税

29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2号)

30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详见税务总局公2021 年第8号)

31)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财税200430号、财税201096号)

F.税前摊销

3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2021年第13号)

3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2018年第99号)

G.购买服务

34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是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鼓励其购买科技资源和创新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在同一个申报周期内,申请创新券使用额度累计不超过2050%比例核定,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3

金融支持

H.保险补贴

35对于首台()重大技术装备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详见财建〔201519号)

I.融资担保

36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此条政策2021年待更新(详见财建〔2018547号)

37***省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重点对直接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t>500201919号)

38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201919号)

39)营造科技型企业良好投融资环境。发挥政府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直接融资。***省内银行机构***,切实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不断创新丰富金融服务工具箱。鼓励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融资培训、***路演等融资服务。(详见黑政规〔20217号)

J.贷款贴息

40加大***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30005000800(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详见黑发〔201633号)

41对年内投***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201633号)

K.贷款周转金

L.支***市

42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市(上市融资2)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201919号)

43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省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201919号)

44)支持科技型企***市。导鼓励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机构***,***治理结构和股份制改造,以培育科技型企***市为导向建立动态调整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实施紫丁香计划,在创新型领军企***市进程中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遴选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纳***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培育。(详见黑政规〔20217号)

鼓励投资

M.固定资产投资

45对年内投***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201633号)

46对贫困县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600201633号)

N.主营业务收入

O.新增规上企业

47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由省政府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201718号)

支持创新

P.技术改造

48对符合《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2000()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详见黑发〔201633号)

49对接《中国制造2025》,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每个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201633号)

Q.创新产品

50对获得国内首台()产品认定的民营企业,按首台()产品销售价***ont>50%对企业贡献突出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201811号)

51对省内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单位,按产品价***ont>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100500201811号)

52对研制企业投保的首台(套)创新产品综合保险费给予补贴,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首台(套)创新产品最多可享受3台(套)的保险补贴。(详见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4号)

R.创新创业载体

53对***省排序前20名的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20名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5020名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30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100201633号)

S.研发投入

54对研发投入100,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省市(县)各占50%。(详见黑政办规〔20217号)

55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支持围***省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5年)内给予每年500详见黑政办规〔20217号)

56)给予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初创期三年内,对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6)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每三年评估一次。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详见黑政办规〔2021〕7号)

57)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民营企业创新动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广大科技人员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攻关,对技术开发等横向课题和高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自立课题到位经费详见黑政办规〔2021〕7号)

58)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道。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详见黑政办规〔2021〕7号)

59)鼓励科研人员创办新型研发机构。2021〕7号)

T.科技成果转化

60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百千万”工程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支***省高校院所和企业联合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吸纳引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20217号)

61***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100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20217号)

U.高新技术企业

6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3020217号)

63对新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财政给予30201810号)

64对民营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30201633号)

V.标准制定

65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20105201633号)

人才支持

W.人才政策

66***省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能力或示范效应、对财政收入增加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一)年营业收入41000人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二)纳***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中央企业;(三)拥有国***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四)***省政府***省重点推进产业项目计划表的企业;(五)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属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省政府对重点企业的范围实行动态界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安家费10010015050201432号)

重点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地)财政和用人企业资助为主。对招聘人才数量较多***市(地)财政困难的,省财政根据其承受能力给予适当一次性补助。(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302010201432号)

X.人才住房

Y.人才奖补

政务服务

Z.企业开办

67所有新办企业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实施在线填报提交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领取、企业和职工参保环节信息;简化设立登记审批流程,实行“审核合一”登记制,提高审批效率,使企业设立登记在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情况下,自受理、审核到发放营业执照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详见伊深商改组发)

AA.政务成本

68适用所有新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5枚印章(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详见伊深商改组发202014号)

69***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详见伊市监联发202017号)

产业支持

AB.资金支持

AC.发展奖励

70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每户企业奖励100万。(详见黑工信节规联发〔20184号)

71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老字号”企业,按照黑发〔20172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每户“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0201813号)

AD.会展支持

72参加2021年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的企业,展位费及特装搭建费由黑***省商务厅承担。(详见黑***省商务厅〔202116-303号)

招商引资

AE.投资引导奖励

AF.综合贡献奖励

AG.提档升级奖励

AH.企业落户奖励

73)对落地项目给与土地使用政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以上的项目,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环保投入。进入工***区的项目由政府统一供地。(详见伊政发20194

***市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目录

1.***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1条》的通知(伊发〔2020〕4号)

2.***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伊人社发〔2015〕112号)

3.***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伊财社20192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发展产业项目激励政策(试行)》(伊政发〔2019〕4号)

5.***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的通知》的通知(伊知发〔2021〕6号)

6.***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市电商培训走基层活动的通知》(伊商函〔202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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