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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镇经开征补安置〔2024〕6号的中标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7-15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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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详情

镇经开征补安置〔2024〕6号 镇江***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镇经开征补安置〔2024〕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镇经开拟征告〔2024〕1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镇伏漕村漕丰八组、伏漕村漕丰九组、伏漕村漕丰十组、伏漕村漕丰十一组、伏漕村村委会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亩 村组 拟征收土地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镇伏漕村漕丰八组 12.6885 12.6885 4.773 0 0 ***镇伏漕村漕丰九组 18.045 5.211 4.623 12.834 0 ***镇伏漕村漕丰十组 22.5615 3.564 2.9445 18.9975 0 ***镇伏漕村漕丰十一组 12.9135 12.4305 0 0.483 0 ***镇伏漕村村委会 3.768 3.7365 1.5375 0.0315 0 小计 69.9765 37.6305 13.878 32.346 0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新管办发〔2012〕15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规定,文件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人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镇江***区管理委员会(http***ddd29254c1981a79e***a3.shtm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区分局门户网站(http***.gov.cn/zj/xqfj/)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月***日至******月***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截止******月***日)提出,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市金***道96号(联系人:***;电话:***;邮编:21213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镇江***区管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月***日至******月***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姚桥中心所(地址:***镇***路4号;联系人:***;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 镇江经济技术***区管理委员会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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