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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2147号)的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09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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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详情

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2147号) ***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东仕、包生立、陈檐光诉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2024〕21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东仕支付******月***日至******月***日的工资差额***元;二、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东仕支付******月***日至******月***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三、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东仕支付******月***日至******月***日的经济补***元;四、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包生立支付******月***日至******月***日的工***元;五、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包生立支付******月***日至******月***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六、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包生立支付******月***日至******月***日的经济补***元;七、被申请人***市***区粤做粤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檐光支付******月***日至******月***日的工***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第一、二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第三、四、五、六、七项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祖庙仲裁庭(***市***区汾***路58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月***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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