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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1-20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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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详情

***市***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关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要求,根据《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委发〔2024〕3号)《***市司法局 ***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宜执监发〔2024〕5号)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厘清执法事权边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构建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我局编制了《***市***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现公示如下。 ***市***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 主体 实施 主体 备注 1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公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三十六***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按***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五十条  超***路、公路桥梁、公***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路、公路桥梁上或***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路或***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路、公路桥梁、公***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路、公路桥梁、公***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路管理机构******路超限运输许可。 3.《超限运输车辆行***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路。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 涉路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挖***路。 因修***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路或者***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路或者***路改线的,建设单位******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路林的,应当***路管理机构***,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路管理机构***: (一)因修***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路、公路用地或者***路改线; (二)跨越、穿***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道、电缆等设施; (三)***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路桥梁、公***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路的设施悬挂***路标志; (六)***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道口; (七)***路建筑***区内埋***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路管理机构***: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路的,应当征***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6 更新采***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路管理机构******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路林的,应当***路管理机构***,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路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区域内和毗邻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8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行政许可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0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须知、经营者名称***。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1项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第七条船舶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所列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 (二)启拖时间; (三)启始位置、终到位置***; (四)拖带总长度; (五)航速。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5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区: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海洋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6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并向海事管理机构***: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海事管理机构***。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7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并核定相应安全***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区。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区、***区、水产***区、***区、水上***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军事单位***、改动或者撤销军事***区、军事***区,由国家主管机关***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8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代***区人民政府行使 19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行政许可 1.《***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规划。 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任何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0 ***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二)进入被检查单位***;(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道建设从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项目单位***、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道建设资金。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检查单位******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路建设从业单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投***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区交通运输局 水运由***市交通运输局行使 2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 ***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 ***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道路宽阔、视线良***路段***道路运输车辆。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 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被检查的单位***,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被检查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7.《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5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6 对水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2.《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7 对港口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8 对国***路***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经***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国***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路***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路***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 ***路***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公路***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路***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区域***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区域***路***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0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1 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 ***道通航条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省、***区、***市的重要干***道和国际、国境河***道等重***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道管理的机构******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道管理工作。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 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 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制造和维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行为。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 对擅自进***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2%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6 对造***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路上***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路和影***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7 对***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8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路、公路桥梁、公***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路安全的作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路面的机具擅自***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路路面的机具,不得***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路面的机具擅自***路上行驶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路、公路桥梁、公***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四十九条 ***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路、公路桥梁、公***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路、公路桥梁上或***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路或***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路、公路桥梁、公***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路管理机构***、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元以***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元,最高不得超过***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10%的,***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路运输管理机构***,处***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路附属设施或者利***路附属设施架***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擅自移动、涂***路附属设施。 前***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路和保***路安全畅通所设置***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路两侧的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路附属设施或者利***路附属设施架***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路附属设施或者利***路附属设施架***道、悬挂物品,可能危***路安全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4 ***路工程设施影***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5 对造***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路管理机构,并接***路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6 对擅自***路用地范围内设***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路用地范围内设***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路用地范围内设***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7 对***路建筑***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五十六条 ***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路两侧的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路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路管理机构***,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路建筑***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道、电缆等设施的。 48 对***路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路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路管理机构***,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路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9 对擅自***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收***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0 对利***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路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1 对利***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路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2 对擅自进***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挖***路。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路上增设平面***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路上增设平面***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路管理机构***: (一)因修***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路、公路用地或者***路改线; (二)跨越、穿***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道、电缆等设施; (三)***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路桥梁、公***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路的设施悬挂***路标志; (六)***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道口; (七)***路建筑***区内埋***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路施工活动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路施工活动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3 ***路工程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路建设必须符***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路工程质量。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4 对擅自更新采***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路林的,应当***路管理机构***,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路管理机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路林的,***路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5倍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5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 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路管理机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路管理机构***、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6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路管理机构***,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7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养护作业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8 ***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4%以下的罚款;对收***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59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0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1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元***元***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2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3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4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5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6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7 对未依法报***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限期补办手***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8 对报送***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建设单位***,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恢复原状***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69 对未及时清除影***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四十条 ***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0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由负***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由负***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1 对危***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元以下罚款,对***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道***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道和船舶***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2 对***道***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三十六条***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道***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道通航条件。 第四十三条***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道***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道通航条件的,由负***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3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保持其正常运行。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由负***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4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5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 行政处罚 1.《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由负***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6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个人经营的投***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7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8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处罚 行政处罚 1.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79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0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1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2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3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4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5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6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7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8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89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0 ***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元***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路轮渡的旅客已经***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1 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2 ***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路运输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路运输的,按《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3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元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4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5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6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7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8 ***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99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信息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0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日内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1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2 ***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2.《国***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3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4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未依法取***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路运输辅助服务。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5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6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7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8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9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路运输辅助服务***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路运输辅助服务,***市场秩序。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0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班期、班次、票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班期、班次、票价******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1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更公布的票价***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更公布的票价***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2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3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4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5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国***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6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7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8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19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0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道所属单位***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道所属单位,或者未***道所属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道所属单位******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道所属单位,或者未***道所属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道所属单位******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1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2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3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制度的。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4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5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十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6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7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8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9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储存地点***,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0 ***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危险货***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1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2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3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4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5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6 对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元以下罚款。******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7 对危险货***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货***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并处***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8 ***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货***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并处***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元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9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航标架***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路;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0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1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3.《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道管理机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元以***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2 对违规***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除疏浚、整***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道管理机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元以***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3 对侵占、破***道***道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航道***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道***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道***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道管理机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道或***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4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由负***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 对设置和管理上述航标,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委***道主管部门代设代管,有关设备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道管理机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元以***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5 ***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4%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6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47 ***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由主管***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公示: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48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元***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49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0 对从事危险***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1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2 对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3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4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 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5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6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7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8 对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59 对擅自***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道路客运许可证件***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道路客运经营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0 对擅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元的,处 ***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1 对擅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道路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2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3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道路运输经***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3.《放射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放射性***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4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5 对擅自***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6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7 对非法转让、***道路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8 对未按规定***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69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0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1 ***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2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3 ***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4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5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6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元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元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7 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道路运输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所得***元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元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道路运***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国***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8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79 ***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 者单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0 对危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1 对危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属于非经营性的,***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2 对危险化***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3 对危险化***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4 对危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5 对危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6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7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8 ***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89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0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1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元***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或者故***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2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元以***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3 ***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4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元***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信用记录。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5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6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7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8 ***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拒不改正的,***元以***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199 ***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元***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00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路图、价***二)在规定位置***; (三)在规定位置***;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路票价***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1 对危***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侵占、拆***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2 对擅自从***市公共汽电车客***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未取***路运营权、未***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市公共汽电***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市公共汽电车客***路运营的,***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3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4 ***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公共交通主管***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5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行政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6 ***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 城***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一***市轨道交***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 开通初期运营***市轨道交***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7 ***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行政处罚 1.《城***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8 对运营单位******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不断完***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9 ***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行政处罚 1.《城***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运行图未***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10 对高***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市轨道交***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路限界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危***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高***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11 对损***道、轨道、路基等危***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并***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12 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道、轨道或者其他***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并***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13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1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1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16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1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目合同金额***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1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1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目合同金额***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1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目合同金额***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2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3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0‰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2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4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3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6 ***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7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38 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个人经营的投***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39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单处或***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0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1 对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2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3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4 对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的,单处或***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6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7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经营的投***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8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49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50 ***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区交通运输局 水运由***市交通运输局行使 25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52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5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对单位***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54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元以下罚款。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55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56 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57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58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 (二)设计单位***; (三)设计单位***、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59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 (二)设计单位***; (三)设计单位***、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0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任何单位***。 已批准***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1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2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3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4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元***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5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6 ***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7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8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对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69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0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3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4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5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6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7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8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79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80 ***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区交通运输局 水运由***市交通运输局行使 281 对申***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市场管理办法》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在申***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282 ***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 行政处罚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区交通运输局 水运由***市交通运输局行使 283 ***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由主管***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84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85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86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87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88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89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0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1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被检查的单位***,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2 对***市市区的内***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市市区的内***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市市区、***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市市区的内***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3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4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5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6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区、危***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持正规了望; (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四)不采用安全航速; (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7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区、危***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8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二)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三)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299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0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1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2 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3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4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元***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5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6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区、通航***区、航行条件受***区域或者***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路、时间航行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7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8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09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0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1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2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3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4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5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6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7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8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19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0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1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2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3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 行政处罚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4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 行政处罚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5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6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7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8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29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0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1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2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3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4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5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三)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或者搬迁。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6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7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8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39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0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可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1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2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设备和器材的; (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3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4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5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6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7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对船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8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49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0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1 对危险货***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危险货***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2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3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4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可***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5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情节严重***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6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7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8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59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0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1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2 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3 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 (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 (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 (四)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4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5 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6 对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省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禁止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 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限额载运货物、超定额载运旅客,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依法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证件的处罚;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可责令卸载,拒不卸载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等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7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8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省的有***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69 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制造和维修单位*** 行政处罚 1.《***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 船舶焊工应当取得国家***省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焊工合格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暂扣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0 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符***道、港口规划***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要求。 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1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可处***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2 对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可处***元以下罚款: (一)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3 对未按规定清***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清***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4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5 对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遇有旅客滞留或者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港口阻塞严重的,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6 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 出现情况紧急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向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追偿清除费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清除费用由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清除的,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7 对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道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道设施的; (二)设置混淆、遮挡助导航标志的构筑物、发光体等物体的; (三)设置影响通航的电缆、缆绳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占用***道水域过驳作业的; (五)其他危***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8 对在通航建筑物***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物***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爆破、取土、采石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79 对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通过通航建筑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80 对擅自在闸首、闸室、***道内抛锚、滞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闸首、闸室、***道内抛锚、滞留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81 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 (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元以***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可以扣押其船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82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行政处罚 1.《***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383 ***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路运输管理机构***;造成重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生较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 发生较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二)经***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单位***。 经营者因发生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依法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取消1年内事故车辆运***路或者包车客运延续经营权,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依法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84 对驾驶培训机构*** 行政处罚 1.《***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85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须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并***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86 对驾驶培训机构***(点)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驾驶培训机构***,经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87 对驾驶培训机构***、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88 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堵站罢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堵站罢运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89 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0 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1 ***未按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2.《***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元以上 1***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2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元以上1万元以下: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3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4 对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5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6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拒不改正的,可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事宜的; (三)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四)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399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 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并处 ***元以上 ***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0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按照准教类别与车型、使用教练车和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及智能卡从事教学活动,及时、准确采集教学数据信息、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参加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元以上 ***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证》,并向社会公告。被吊销《教练员证》的人员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教练员证》。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1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2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3 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4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5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6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7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8 对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机构***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09 对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机构***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0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1 对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给予单位***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2 对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3 对交通运输领域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4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5 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行车死亡事故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中止事故车辆***路的客运经营,立即进行隐患排查,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至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6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元以下罚款: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1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 行政处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1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0‰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行政处罚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3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单位***,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单位******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4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 行政处罚 1.《***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5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 行政处罚 1.《***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项目监理机构***。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元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6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元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27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28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29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30 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31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2 对需要立即***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3 对造***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路管理机构***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路管理机构***。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4 对***路用地范围内设***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路用地范围内设***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5 对***路建筑***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五十六条 ***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路两侧的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路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路管理机构***,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路建筑***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路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6 对***路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路法》第五十六条 ***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路两侧的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路建筑***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路管理机构***,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路建筑***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路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7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路管理机构***;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8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路管理机构***,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39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路管理机构******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40 对造***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路管理机构***。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41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42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元以下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43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44 对违***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项目导***道通航条件严重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建设单位***,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恢复原状***元***元以下的罚款。 违***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项目导***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管理机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45 ***道***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道法》第四十三条***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道***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道通航条件的,由负***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46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路管理机构***;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路管理机构***,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路管理机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路管理机构***、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47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48 ***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49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0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51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2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3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4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5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区、***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区、***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6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7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行政裁决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8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59 定制客运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 第六十一条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6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道路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61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范围内。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62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行政 权力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63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 其他行政 权力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5 级别划分 5.1级别划分依据 以设施与设备配置、日发量为依据,将等级车站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车站、二级车站、三级车站。 5.2一级车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一级车站配置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日发量在5000人次及以上的车站; b) 日发量在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游车站、国际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内的车站。 5.3 二级车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二级车站配置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 日发量在2000人次及以上、不足5000人次的车站; b) 日发量在1000人次及以上、不足2000人次的旅游车站、国际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内的车站。 5.4 三级车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级车站配置要求,且日发量在300人次及以上、不足2000人次的车站。 5.5 便捷车站 设施与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便捷车站配置要求的车站。 5.6 招呼站 设施与设备不符合表1和表2中便捷车站配置要求,具有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的车站。 8站级验收。 一级、二级车站由所在***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县级***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64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结果认定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2.《***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 3.《***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区域***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得分高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65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关于印发***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2号),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备案已整合到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局核发 466 网约车车辆信息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67 城市公共汽电***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其他行政 权力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区域***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市公共汽电***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市公共汽电***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市公共汽电***路运营权。 第十五条 申***市公共汽电***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68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69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区交通运输局 水运由***市交通运输局行使 470 变更或改造码头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71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的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72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涉及安全的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评价***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73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474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道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路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75 ***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76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证办理 其他行政 权力 1.《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区域内和毗邻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省***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省、***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77 客运标志牌办理 其他行政 权力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路线。营***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478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市***区交通运输局 ***市***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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