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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市】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2-23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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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6/2022-29478分  类:综合政务发文机关:省商务厅成文日期:***文 号:发布日期:***主题词:专项资金、县城商业、征求意见文件状态:

***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swt8@haina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省***市***区国***道9号***省政府办***楼2楼***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205室,邮编:570203,信封上请注明“***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要求,结***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指2022-***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是指符合中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以及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对项目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并进行监督考核。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建设,项目征集和申报,评估验收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分年度下达。其中:


(一)由省级部门组织实施***区域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年度资金不超过10%的比例,由省级统筹用***区域项目。


(二)***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项目入库情况(50%)、县域发展情况(20%)、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预算执行进度(20%)、区域调节系数(10%)等。按照年度资金不低于90%的比例下***市县,优先支持有条***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儋洋一体化建设。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省县域商业项目建设。


(一)采取贷款贴息奖补方式。在新增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进行补助。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的1年期以上贷款,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申报期内最后一期人民币***市场报价***R)执行。补贴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实际发生费用的50%。跨区域项目补助总额不超***元,其它项目补助总额不超***元,贴息总额不能够超过设施设备购置费用的30%。


(二)采取项目奖补方式。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跨区域项目补助总额不超***元,其它项目补助总额不超***元。


(三)当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能够按比例足额补***区域项目时,按照如下公式确定补助额度,即单个项目年度补助额度=单个项目应补助额度×年度分配资金总额/所有项目应补助资金总额。不足部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统筹。


(四)县域项目***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最终支持资金总额根据中央下达资金总额确定。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市、***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镇商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村居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市民下乡和农村居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和扩大消费。


(六)经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批准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资金主要支持设施设备购置,不含土建、不动产购置、房屋及设备租赁等费用,以及人员工资、办公、水电等经常性开支费用。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租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


第八条***省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向***市县商务部门申报。


第九条重***区域项目单***省级商务部门申报。


第五章专项资金审


第***市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评审,经市县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一条省商务***市县申报工作方案、申报项目,跨区域项目汇总后,***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机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根据评审结果及资金分配因素,确定重***区域项***市县入库县域项目名单,编制年度补助资金计划,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将项目补助金额****市县。


第六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县域项目单位***,各市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通过***市县拨付奖补资金,并将验收资料***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三条跨区域项目单***省商务厅报送项目完工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各市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以及各级审计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建立问题销号机制,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五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市县县域建设行动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最终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各市县应根据国***省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建立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主动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各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投资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申报相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期满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省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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