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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市】关于征求《铜陵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01-20
发布时间 2023-01-20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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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关于征求《***市占用挖***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来源:城管科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提升占用挖***市道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市实际,制定了《***市占用挖***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月***日前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省***市淮***道中段612号,电话:***,邮箱:tlzjjcgk@126.com)

  

******月***日

***市占用挖***市道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占用挖***市道路的管理,保***市道路功能,提***市道路运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管理条例》《***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市区(***区、***区、郊区、铜陵***区)内占用挖***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市道路,是***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道、桥梁、地***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占用挖***市道路,是指占用挖***市道路进行***市道路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人防、公共安全、管廊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以及***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勘探、养护、维修等临时性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挖掘人是指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占用挖***市道路的建设单位***。

  挖掘施工单位******市道路具体工作的单位。

  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市占用挖***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市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管、发改、财政、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占用挖***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占用挖***市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含铜陵***区)分级负责制,坚持“谁审批,谁管理”原则。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牵头制定占用挖***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等,强化协同配合,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占用挖掘计划管理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路施工需***道路现状编制占用挖***市道路年度计划并公示。因燃气、电力、供排水、通信等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市道路的,工程建设单位******月和***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占用挖***市道路计划。

  第九条占用挖***市道路年度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计划占用挖***市道路开工前***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年度计划做出调整并对社会公布调整原因和结果。

  第十条纳入占用挖***市道路年度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发布占用挖***市道路年度计划情况及年度计划调整情况。

  第三章 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加强对占用挖***市道路许可申请的审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规定时限办结占用挖***市道路的许可手续。

  占用挖***市道路许可申请可能影响其他单位***,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占用挖***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减免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占用挖***市道路施工应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新技术、新装备,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道路移动机械,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在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现场作业实时、远程监控。

  第十五条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市道路管线需要占用挖***市道路的,应在紧急抢修的同时,按照管辖职责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占用挖***市道路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挖***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市道路申请:

  (一)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市道路;

  (二)占用挖***市道路应列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

  (三)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市道路信用“黑名单”的;

  (四)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市道路敷设同类管线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市道路项目,挖掘人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占用挖***市道路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人应在申请占用挖***市道路前组织召开交通组织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道需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道占挖施工的;

  (二)工程施工占用***道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

  (三)***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区周边占用、挖***市道路施工的;

  (四)在主、***道以上***道路***路口100米范围内占挖施工,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对交通影响较大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

  第二十条***市桥梁安全***区域内占用挖***市道路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人应在申请占用挖***市道路前组织召开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新建、改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

  (二)基坑开挖、桩基础开挖、地基加固、爆破、钻探、打井、灌浆、顶管等;

  (三)敷设管线;

  (四)采石、取土;

  (五)其它可能影响或危***市桥梁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区域市民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二***市道路原则上不得新增设置高压分支箱(环网柜)、弱电分支箱等设施,以确***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对临时占***市道路的单位***、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四章 施***道管理

  第二十四条占用挖掘***道施工的,应当设置机***道、非机***道及人***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占用挖掘***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道;因特殊原因无法保留人***道的,应采取搭设行人安***道、设置隔离栏等临时硬质隔离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道施工围挡应统一标准、规范设置,严格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占道施工围挡设置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占用挖***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工程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断点的,应在每个断点处悬挂工程告示牌;夜间悬挂彩色警示灯,设置警示反光设施,配备符***市照明相关标准的照明设施。

  工程告示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当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围挡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浆、废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严格执行各类管线管理有关规定,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安全。

  ***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规范、标准要求,且***道路结构层以下。

  第二十九***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做好围挡***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围挡***市道***市政设施损坏的应负责及时修复或给予赔偿。

  施工过程中,需要***市道路进行导改的,导改***道路应符***市道路设计规范,满足安全使用功能,且应保证各类检查井井盖完好,与路面平顺相接。

  第三十条挖***市道路施工的回填应按照《***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要求严格执行,分层夯实,保证质量。

  第三十一条占用挖***市道路的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挖掘人应负责修复工程的质量保修,保修期一年。具体严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市道路挖掘修复,面层以下由挖掘人编制修复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组织修复和验收;面层部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挖掘人负***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扬尘防治等工作。

  对占用挖***市道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移***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占用挖***市道路信用“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占用挖***市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道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枞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月***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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