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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08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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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龙***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公布《***市龙***区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对原《***市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重新进行了修订,并于******月***日公开举行了听证,现将修订后的《***市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布。

***              

***市龙***区烟草专卖局

******月***日

 

***市龙***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市龙***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市场成熟度、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文***市等因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元(以***元”),指以现***区、自然村为单***市场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以***元总量”),****元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的参照点(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的进***道口中心点之间,沿行人无障碍安全通行的最短距离。参照点有多个进***道的,以距离最短的进***道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告****元内零售点数量。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龙***区***区域内。

第二章 一般布局标准

第十条  零售点布局综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区分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环境状态,将龙马***区烟草制品***市场划分为:***区、***区、***区。新增零售点的间距100米以上。具体见《***市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表》(附件)。

(一)****元总量和间距控制相结合的模式。

(二)****元总量和间距控制相结合的模***元“退一进一”。

(三)****元总量控制模式,待零售点数***元总量后,转为***区,按***区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等(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间距2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农村自然村,常住人口不满3000人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可设置零售点2个,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且零售点周边200米范围内住户20户以上。

第三章特殊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封闭式旅***区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四条  封闭式住***区内,住户在100户以上4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在401户以上的,最多可设2个零售点,间距200米以上。

第十五条  各类大型***市场内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入驻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入驻商户在101户以上200户以下的,可设2个零售点;入驻商户每增加100户,零售点可增加1个,最多可设置10个。且***区域内或一栋建筑内,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二)分期建设且***区域相对独立的,可在***区域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 间距100米以上,且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单一建筑的商业综合体内部,入驻商户1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入驻商户300户以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多栋建筑的商业综合体内部,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其中单栋建筑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综合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入驻商户100户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且为固***市。

第十八条  机场单一***楼、高铁站、城***路站***路运输枢纽内可设置零售点3个,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其中机场***楼、铁路运输枢纽内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第十九条  封闭式物***区、工***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  大专以上成人高等院校内部,不满5000人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5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部***区、戒毒所相对封闭场所的集中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同一申请人在龙***区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且以个人经营的组成形式从事卷烟经营活动:

(一)残疾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或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或一级、中度或二级)因家庭经济困难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且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直接经营。

(二)军残等级1级、“三属”(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规定》***区域间距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军残等级2级,按本《规定》***区域间距6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军残等级3级,按本《规定》***区域间距7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军残等级4级,按本《规定》***区域间距8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且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直接经营。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按“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十条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点:

(一)消费群体相对特定、***路段的流动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的、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棋牌室、酒楼、饭店、茶楼、咖啡吧、KTV(酒吧)、洗浴中心等娱乐服务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消费群体相对特定、***路段的流动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的、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以经营多品种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  ***道经营改为门面经营的,应遵循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在距离原经营地址50米范围以内重新申领许可***元总量控制和间距限制;在其它地址******元总量控制,间距按本《规定》***区域间距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占道经营的零售点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点,改为门面经营的零售点,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改变经营地址***元总量控制,但应遵循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并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另选新地址***,新设置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区域间距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 

(二)持证人原址新办、持证人继续使用或租用该还产安置的门面经营的,可***元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20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以内,主动迁址经营***元总量控制,间距按本《规定》***区域间距50%以上至最高间距以内执行,但应遵循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且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

第二十七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换发营业执照,持证人、经营地址***,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元总量和间距的限制,本条规定一个零售点只享受一次。

第四章 禁止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及进***道口20***区域以内,幼儿园内及进***道口10***区域以内;

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进***道口5***区域以内的零售点,不予延续。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福利院、儿童娱乐场所、游乐场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部;

(三)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放射性及易燃易爆物品,且无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以流动摊点方式经营的;

(五)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私自搭建的简易房屋以及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区域;

(六)以房屋起居室、***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活动板房(铁皮屋)、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七)政府相关机构******区域;

(八)申请人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规范管理方面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

(九)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明文禁止售卖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残疾军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道口”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行人、车辆进出***道口。包括:教职***道、后***道、消***道、应***道、垃***道,以及长年的边门等所有出入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内容的具体由***市龙***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月***日起施行的《***市龙***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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